广西融从高速在建桥梁冲突案二审将开庭:讨薪诉求与扰序边界引发关注

一起发生在高空在建大桥上的群体冲突事件,近日迎来司法判决的新进展。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广西融安至从江高速公路龙被底大桥工地冲突案一审已经宣判,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事件回溯至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当日,由中国一冶承建的龙被底大桥工地发生激烈冲突,施工方人员与保安队伍在尚未完工的桥面上发生肢体冲突,场面触目惊心。

根据公开报道,冲突持续数分钟,双方互有挥拳、推搡等动作,多人被打倒在地。

事发时,大桥两侧无护栏围挡,下方为深邃山谷,安全隐患极为严重。

冲突的根源在于劳务纠纷。

据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记载,广东博祥公司与中国一冶因工程款结算问题产生分歧,双方于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协议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中国一冶另行引进湖北悦峥公司进场继续施工。

然而,围绕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纠纷并未随之化解,反而激化为现场冲突。

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对施工方十二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其中六人被拘留十四天后释放,陈某明、梁某铭等六人则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批捕起诉。

相比之下,保安人员方面无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未受任何处罚。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六名被告人在明知合同已解除、新的施工单位已进场的情况下,在张某武的策划指挥下,以结算工程款、讨要工资、看护设备等为由,多次组织民工和当地村民阻挠施工。

即使在公安民警多次劝导后,仍然继续阻工行为,严重扰乱了中国一冶的正常生产秩序,造成企业生产无法进行并蒙受重大损失。

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其中,主犯张某武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梁某铭、陈某明、张某军、王某江、卢某贵等五人系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至十个月不等。

截至二〇二五年底,除张某武外,其余五人已全部服刑完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是正当的讨薪维权,还是违法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一审判决书对此进行了明确界定。

法院指出,虽然被告人主张其目的是讨要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但在合同已解除、新的施工单位已进场的情况下,通过聚集民工、拉起横幅等方式阻碍施工的做法已经超越了正常维权的范围。

法院认为,若确实存在工程款纠纷,广东博祥公司应当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而不应采取阻工的方式施加压力。

此外,法院还指出,梁某铭、陈某明与中国一冶之间并无直接的民事关系,卢某贵系受雇于他人务工,三人均无正当理由直接到中国一冶工地进行所谓讨薪活动。

这一认定进一步明确了被告人行为的违法性质。

对于一审判决,六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已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将于二月三日开庭审理。

上诉阶段,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进一步阐述其观点,上级法院也将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

从程序正当性看,本案的处理过程体现了司法机关的规范操作。

从事实认定看,法院对冲突的起因、过程和后果进行了详细查证。

从法律适用看,法院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认定上进行了充分论证。

这些都为二审的进一步审理奠定了基础。

这起"云端冲突"不仅是一起普通的劳务纠纷案件,更是折射出我国基建狂飙突进背景下亟待规范的管理盲区。

如何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正常生产秩序之间找到平衡点,既考验司法智慧,也需要行业监管的协同发力。

随着二审临近,该案的最终判决或将为此类纠纷提供重要判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