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主动参与工作外出被狗惊吓摔伤获认定工伤 法院判决明确履职过程中的伤害保障范围

一起看似普通的员工摔伤事件,因工伤认定争议历经行政认定与司法审查程序,最终成为诠释《工伤保险条例》适用标准的典型案例。

2024年8月,某金融机构催收员陈某在陪同同事执行贷后管理任务时,因定位客户办公场所下车问路,突遭犬只惊吓导致跌落受伤。

企业方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提出双重抗辩:一是强调外访系员工主动请缨,非单位工作安排;二是认为受犬只惊吓属个人意外,与履职行为无直接关联。

争议焦点直指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要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配套司法解释,工伤认定需同时满足"因工外出"与"工作原因"两项要件。

本案调查显示,虽然外访提议确由员工发起,但经过公司OA系统审批备案,全程使用工作通讯工具打卡记录,符合"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活动"的法定情形。

更关键的是,问路行为本身与催收工作存在直接关联性,属于履行职务的必要延伸环节。

人社部门在调查中特别注意到,事发当天外访路线、时间均符合公司业务管理规范,受伤地点处于合理的工作辐射区域。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的"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均属履职范畴。

本案中,寻找客户办公场所正是开展催收工作的必要前置步骤,其风险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专家指出,此案判决体现了工伤保险立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

随着新业态用工形式发展,工作场所外延不断扩展,2025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特别强调,对"工作原因"应作目的性扩张解释,只要伤害与履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即应认定。

统计显示,近三年全国类似"外勤工伤"纠纷年均增长17%,司法机关通过个案裁判逐步确立"合理关联性"审查标准。

该案终审判决对企业用工管理提出警示:一方面需完善外勤备案制度,另一方面应加强员工安全培训。

劳动法实务专家建议,企业可通过购买补充商业保险、配置外勤定位装备等方式分散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判决未采纳"主动请缨免责"的抗辩理由,表明司法实践中更注重实质履职事实而非程序细节。

一次看似偶发的受惊摔伤,折射的是移动办公时代劳动风险的真实存在。

制度的要义不在于把每一场意外都“标签化”,而在于用清晰边界守护公平:凡因履职而暴露的合理风险,应被纳入保障;凡脱离工作目的的个人行为,也应自担其责。

以规则厘清责任,以管理减少风险,才能让企业发展与劳动者安全在同一轨道上稳步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