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农村宅基地房屋交易纠纷案作出判决,引发社会关注。该案涉及一份看似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却隐藏着违法建设、合同无效等多重法律陷阱,为广大群众敲响了警钟。 案件基本情况如下:2019年6月,来自河南的石女士经人介绍,与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以18万元"租金"获得乐东某村一栋自建楼第六层房屋的"70年使用权",合同还明确可以转租、继承。石某先后向村民陈某账户支付17万元。然而,2020年底,该房屋因属于未经审批的宅基地违法建设,被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拆除。石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已付款项并赔偿涉及的损失。 被告刘某辩称双方实为"合作建房"关系,石某系自愿投资行为,且合同已约定遇拆迁仅按比例分配补偿、不予退款。代收款方陈某则声称自己仅为中介角色。双方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重大分歧。 乐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围绕"合同性质认定""合同效力判断""款项返还责任"等核心焦点问题,组织双方充分举证、质证,并结合已生效的相关行政判决,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合同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而非租赁。虽然合同名义上称为"租赁",但约定的70年使用权远远超出法定租赁期限范围,且包含转租、继承等完整的所有权权能,实质上构成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买卖行为。这种"以租代售"的做法规避了相关法律限制,属于变相买卖。 更为重要的是,该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涉案房屋系违法建设,买卖此类房屋损害社会公共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案涉合同自始无效。 关于款项返还问题,法院判决刘某作为合同相对方及实际收款受益人,应向石某返还全部17万元。这是基于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的基本原则。 但,法院同时认定石某在交易时未能审慎核实房屋的合法性,自身存在过错。因此,石某主张的利息、律师费等额外损失,法院不予支持。该判决表明了法律对双方过错程度的平衡考量。 该案反映出农村宅基地房屋交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上,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非本集体成员原则上不能购买,这导致一些交易采取"租赁"等变通形式规避法律限制。另一方面,农村违法建设现象仍然存在,一些房屋未经规划审批就被建造,存在被强制拆除的风险。这两个因素叠加,使得农村房屋交易成为法律风险的高发区。 从交易双方角度看,卖方往往隐瞒房屋的违法建设事实,以"长期租赁"名义规避法律责任;买方则因信息不对称、法律意识不足,容易被误导。这种信息失衡导致交易风险严重不对等。 法院的判决对规范农村房屋交易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首先,明确了"以租代售"的实质认定标准,有助于防止通过合同名义变更来规避法律。其次,强调了违法建设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性,维护了法律底线。再次,在返还款项与过错认定之间找到了平衡点,既保护了受害方的基本权益,也强调了交易参与者的审慎义务。 当前,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人口流动增加,农村房屋交易日益频繁。但相关法律制度仍需完善,交易监管仍需加强。建议有关部门继续规范农村房屋交易市场,建立房屋合法性查证机制,提高交易透明度。同时,应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这起案件再次警示我们,任何试图规避法律规定的交易行为都含有巨大风险;在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的背景下,规范农村房屋交易秩序不仅关乎个体权益保护,更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一环。期待通过司法裁判的引导作用和行政监管的强化,推动形成更加规范、有序的农村房地产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