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我国刑法做了一项重大修订,把“或者工作上的便利”这个表述给删除了,目的就是想把职务侵占罪和普通的盗窃罪给明确分开。现在快递员要是干坏事,到底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这得看他有没有利用职权之便。 比如在天津,就有个案例。2020年7月到2021年1月,有个叫蔡某的快递员把同事的包裹给“截胡”了。他先是把本该发往A区的包裹弄到了自己负责的B区,拆包取了手机和耳机;后来又故意把别人要送的包裹拦下带走。短短半年时间,他就把6万多块钱装进了自己的口袋。 警察把案子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大家意见不统一。天津市检察院觉得这就是盗窃罪,因为蔡某既不是主管也不是保管人员,他的职位顶多就是个送货工。而且包裹当时还在监控下,公司还在管控财物呢。他把快递带走拆包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就算同事误投,他也只是临时经手一下,没有长期占有的权利。 但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不同意这种看法。他们觉得快递员对进入自己区域的包裹负有临时保管的义务。同事误投只是流程上的一个小问题,这并不代表蔡某就没权占有。只要财物进入了公司的分拣区或配送区,公司就实际控制了这些财物。刑法第253条已经把邮政工作人员类似的行为拟制成了职务侵占罪,快递员也应该类推适用这个条款。 北京师范大学的彭新林教授也有自己的观点。他说法条里并没有把窃取和骗取排除在外,只要是把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就行。1997年那次修改就是为了划清界限,目的就是让司法机关更清楚地分辨这两种犯罪行为。保险公司业务员骗取保费也被定了职务侵占罪,这说明骗取同样可以被法律拟制成职务侵占的行为方式。 看看那些实际发生的案件也能知道点情况。2014年有个叫俞某的快递员误领了6部小米手机后不归还,法院认定他利用了职务便利构成职务侵占罪。2017年还有个叫赵某的人在分拣区偷了别人的腕表拿去卖钱,法院也以职务侵占论处。 不过也有支持盗窃罪的判决。比如2017年有个叫马某的人直接拿走了还没分拣的整包手机,法院认为他根本没用什么职务便利就把东西偷走了。还有2015年李某某捡走邻区同事掉落的包裹、2014年张某顺手牵羊拿走不属于自己配送的手机这些例子都说明如果没有利用职权去占有财物的话还是会被定为盗窃罪的。 所以给快递员划两条红线很重要:第一条是不能把公司的财物当成自己的东西不还;第二条是不能偷偷摸摸地拿不属于自己经手的快递去变现。 电商和快递现在绑得很紧,这种案子以后肯定还会有不少。只有把“职务便利”和“工作便利”、“短暂接触”和“现实占有”这些界限给弄清楚了,才能既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又不让一线快递员太为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