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长期“缺位”的社会保险埋下风险隐患;杨某自2007年进入广州某织造厂从事捻线车间工作,工龄较长,但企业一直未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也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出于现实需要,杨某仅在户籍地以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表面上看似“各自参保、互不追究”,但一旦遭遇重大疾病,保障差异就会迅速转化为实际经济负担,并可能引发劳动争议和诉讼。 原因——合规意识不足与用工管理不规范叠加。审理查明,企业未依法为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违反了社会保险对应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该制度旨在通过单位统筹缴费实现风险共担、待遇稳定,而企业以“未办理参保”“劳动关系未规范”等理由长期回避责任,不仅侵害劳动者权益,也为自身累积法律风险和潜在用工成本。 影响——疾病冲击下待遇差距被放大,损失由谁承担成为焦点。2020年4月,杨某因身体不适就医,被确诊为宫颈恶性肿瘤,随后发生门诊及住院等医疗费用合计14.2万元。其中部分费用若按职工医保结算,本可获得更充分保障,但因企业未缴纳职工医保,杨某只能按居民医保报销,仍需自行承担差额。由此,杨某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医保待遇受损”为由起诉,要求企业赔偿相关损失,并将企业投资人一并列为被告。该案争议表面是医疗费用差额,实质反映了社会保险作为用工底线制度的刚性要求。 对策——依法认定损失与责任,推动“应保尽保”落到实处。法院结合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医保结算凭证及能够反映劳动关系与工作事实的材料,认定企业未依法缴纳医疗保险与劳动者医保待遇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一审判令织造厂向杨某赔偿实际损失1.7万元,并确认相关投资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双方均未上诉。业内人士指出,法院以“实际损失”为标准作出认定,既对劳动者权益提供救济,也明确释放信号:社会保险不是企业可自行取舍的成本项,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未参保导致待遇受损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前景——以法治手段倒逼用工治理升级,降低“事后补救”成本。近年来,围绕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等问题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一旦与重大疾病、工伤等风险叠加,矛盾更容易集中爆发。防范类似问题,关键在于把合规要求落实在日常管理中:一是用人单位完善用工制度,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按规定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做到及时、足额、连续缴费;二是劳动者增强法律意识,关注参保状态、工资单据与缴费记录,必要时通过工会、劳动保障监察、仲裁诉讼等渠道依法维权;三是相应机构继续强化监督检查与信用约束,推动形成守法经营的市场环境,减少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带来的不良激励。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应对疾病、养老、工伤等风险的重要保障,也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个案赔偿金额或许不高,但传递的规则信号很明确:以降低成本为由“选择性参保”,在风险来临时往往会付出更高代价。把“应保尽保、依法缴费”落到实处,既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企业长期经营和社会稳定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