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以“买卖”形式办理过户,真实意思不一致引发权属争议 记者梳理有关判决信息显示,北京市60岁的周女士与钱先生曾是同事,2021年恢复联系后发展为恋人。为解决房屋被亲属占用等现实问题,双方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办理过户。合同约定价款150万元——但钱先生并未实际支付房款——仅承担过户环节税费、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房屋登记完成后,钱先生入住。 此后,双方多次就房屋归属沟通:一方曾表示登记在其名下不改变“房子仍归周女士”的理解,另一方也曾表示“房子已经给对方,不再变更”。随着矛盾累积、感情破裂且无结婚可能,周女士提出返还房屋遭拒,遂起诉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产权回转。 原因——缺乏真实交易基础,实为附共同生活目的的财产安排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合同效力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具有真实的买卖合意,以及价款是否实际履行。本案虽以“买卖”形式呈现,但价款未支付,双方也无真实交易目的,实质是为同居、未来共同生活使用等作出的权利变更安排。 类似做法在现实中并不少见:有的当事人出于家庭矛盾、居住安排、贷款或户籍等需要,以“交易”外观处理财产,但一旦形式与真实意思不一致,关系变化后容易引发纠纷。法院据此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并将过户的真实目的认定为“附共同生活目的的给予”,即以共同生活为前提的财产给付安排。 影响——对恋爱同居财产处置的风险提示更为明确 该案表达出清晰信号:恋爱关系不等同于婚姻关系,重大财产处分不能仅凭口头承诺或情感信任。尤其是房屋等大额资产,一旦登记在他人名下,将产生明显的权利外观;关系稳定时可能被忽视,但一旦分手,登记权利与真实意思之间的冲突会集中爆发。 同时,法院在判令返还房屋的同时,对垫付的税费等支出予以补偿,说明了对实际支出与利益平衡的考量:既纠正无效行为导致的权利偏离,也避免让一方独自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成本。 对策——重大财产往来要“留痕、明责、可验证” 法律人士提示,避免类似纠纷,关键在于以合法、清晰、可证明的方式固定真实意思。 一是如确为买卖,应按交易规则履行价款支付、资金流转、税费承担等核心内容,确保合同约定与实际一致,资金往来可追溯。 二是如为赠与或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给付,应写清是否附条件、条件内容、未成就时如何返还、费用如何承担,并以书面协议明确。 三是涉及家庭成员占用、腾退等复杂情形,可通过公证、律师见证、调解协议等方式增强证据稳定性,降低日后举证难度。 四是对老年群体而言,资产往往关系养老保障,更应审慎评估风险,避免因关系变化影响居住与保障。 前景——司法将继续坚持“查明真实意思”与公平补偿并重 从裁判思路看,法院处理恋爱同居期间的大额财产转移,将更注重穿透形式、审查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无效或条件未成就时,通常遵循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并结合必要补偿的处理路径。随着交往方式多样化、老年再婚再恋增多,相关纠纷可能仍会出现。未来,通过完善登记前风险提示、推动婚恋财产协议普及、加强基层法律服务供给,有望从源头减少“形式交易”“口头约定”带来的风险,维护家庭关系与财产秩序稳定。
房产过户涉及重大财产利益,也折射出亲密关系中的信任边界与法律底线。此案提示公众:感情可以真诚,财产安排更要清楚;用合法、可证、可执行的方式对重要权益作出约定,既是对彼此负责,也是对自身权益的必要保护。司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目的在于让行为规则更稳定、更可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