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指出,要是碰到国家财产或群众生命财产眼看就要出大事了,你明明能帮忙却躲在一旁不救,这种事要是闹大了,最轻也得给个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严重的直接给你留党察看甚至开除党籍。党章在第三条里提到了党员的义务,第8条就讲了要带头讲文明、讲正气,关键时刻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不管多困难都得冲上去干。入党誓词里说得也明白,“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所以《条例》里把遇危不救也列进了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里头,这实际上就是给党章规定的那些义务加上了一道硬规矩。 这种“见死不救”主要是因为心里发虚不作为。不管是普通党员还是党组织,都不能当缩头乌龟。一旦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生命受到大威胁,你不敢去斗、不敢去帮忙,手里本来有能施救的本事却不去使,最后把国家财产和群众利益给坑了,还弄得社会上议论纷纷,严重破坏了党和群众的关系。 特别是有些党员身上有官职或者有专门的职责在身,干工作的时候碰上能救的事儿却不救,这种行为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就说了,警察要是看到有人被欺负或者遇上了别的危难,必须马上出手相助。要是有党员干部是警察,明明有责任、有能力去帮人一把却不干,根据造成的后果不一样,就可能被定上玩忽职守罪或者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