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出了交通事故,把责任认定的问题给闹大了

大家好,我是付建,来自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最近有个挺有意思的事儿,就是一位艺人出了交通事故,把这个责任认定的问题给闹大了。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警方发了个通报,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了个清楚。当事人开车的时候为了避让动物,结果自己出了单方事故,车上的人受了点轻微伤。因为当事人脸上受伤了,就先去医院看医生了,让他的工作人员徐某留在现场报警。可是一开始调查的时候,徐某撒谎说自己才是驾驶员。后来一查,这事根本没骗保,也没实际理赔。当事人后来通过社交媒体道歉解释了情况。不过呢,大家讨论的热度一点没减。核心问题就两个:当事人受伤离开现场算不算“交通肇事逃逸”?还有徐某撒谎提供假信息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针对这个问题,我和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的贺律川主任、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的周兆成律师还有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的刘凯律师都发表了看法。贺律川说了,“肇事逃逸”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不是故意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贺律川举了个例子说明:发生事故后,驾驶人因为需要救治离开现场并不直接等于逃逸。重要的是他有没有及时主动向执法机关说明真实情况,配合调查。如果在合理时间内澄清事实,一般不算逃逸。周兆成也同意这个观点:当事人受伤就医还安排人报警是符合情理的做法,和为了逃避责任逃跑是不一样的。 不过他也强调了一个事儿:如果证据表明“就医”是为了逃避责任的借口,或者当事人知道甚至默许徐某撒谎的话,事情的性质就不一样了。关于徐某的行为问题大家都觉得违法了。周兆成提到这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提供虚假证言影响办案的行为,可能会被拘留或者罚款。刘凯进一步分析了:如果当事人知道行政记录有问题(比如驾驶员信息不对),却长期不管不管的话,这可能会构成干扰交通管理秩序的行为。 还有一点付建也提到了:当事人需不需要为工作人员的虚假陈述承担连带责任呢?这得看有没有证据证明是当事人指使或者授意的。如果证明了可能就构成共同违法。但现在警方通报还没提这个证据呢。 另外法律专家也提了一下追责时效的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被发现就不处罚了。所以如果那些违法的事儿发生后六个月还没发现的话就不处罚了。 其实这次事件能引起这么多人关注主要还是因为艺人是公众人物啊。大家都希望公众人物能给个好榜样。 总之呢这个事儿还是提醒我们遇到突发情况要积极配合调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啊!社会舆论关注这个事情也是希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