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定:“把”合同里约定的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并不等于这就是“铁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把”合同里约定的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并不等于这就是“铁律”。这个故事是真的,为了保护隐私,当事人用的都是化名。文章依据裁判文书网、会议纪要还有司法解释写的。 这就像是一场关于工程款的“风暴”,不过是以打官司的方式上演。事情的起因是建设公司和开发商签了合同,说好项目完工后要请审计部门来评审结果。 时间过得真快,项目完工好几年了,一直用得好好的。谁能想到啊?审计局出报告了,“给”建设公司的结算价比预算还少了一大截,居然只相当于预算的69%。 这一下可炸锅了!建设公司不服气,“把”施工时增加的工程量证据都拿出来了,说审计没算对。开发商呢?坚持说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就得按审计结果来。 谁也不服谁,“把”官司打到了法院。法官们可没傻到直接照着审计报告判。他们仔细审查了双方的证据,发现审计局办事拖拉不说,“给”的结算价跟合同价差别太大。 这时候法官想到了《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9条规定:如果承包人能证明审计报告有问题,“给”他们重新鉴定的机会是应该的。 为了搞清楚到底花了多少钱,“给”法院启动了鉴定程序。鉴定机构看了双方的资料后给出了新的意见,“把”实际投入更准确地反映了出来。 法庭上两边的律师打得不可开交。开发商死咬着合同条款不放;建设公司则说审计报告不合理。 法官们觉得虽然有合同约定,“把”审计结果当“铁律”也不现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说得很明白: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 最后法院判决:“把”那个不合理的审计报告给否决了,“给”鉴定机构的新意见作为判决依据。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两件事:第一,“合同约定工程款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实践中不能想当然地直接采用;第二,“把”签订合同时该谨慎的地方留个心眼儿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