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廉洁东莞3月20日通报,东莞市纪委监委对大岭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原队长何永琪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最终作出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 何永琪的违纪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四个上。首先是政治立场问题,其丧失理想信念,对党不忠诚,甚至对抗组织审查。其次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和礼金。第三是公器私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违法建设、承揽工程等谋取利益,直接损害了执法的公正性。第四是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 有一点是,何永琪的违纪违法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收敛、不收手"特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但何永琪仍然我行我素,说明其对党纪国法的敬畏心严重缺失。这类案件反映出基层执法部门权力制约机制仍存在薄弱环节。 何永琪长期在大岭山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工作,曾担任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局长、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任等职务。这些岗位掌握着城市建设、工程承揽等重要权力,容易成为权力寻租的温床。其违法行为对执法队伍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也破坏了营商环境的公平竞争秩序。 根据有关规定,东莞市纪委监委依法作出处分决定:开除何永琪党籍,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该案件对继续规范基层执法权力具有重要启示。一上,要加强对执法部门权力的制约,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另一方面,要深化廉政教育,强化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廉洁意识。同时,要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有力的震慑效应。
何永琪案的查处再次证明,反腐败斗争没有休止符。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时代背景下,必须持续加强对基层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此案也警示各级领导干部,唯有常怀律己之心、恪守用权底线,方能在服务人民的事业中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