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法律条文与现实场景之间存在认定空白 我国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行为——属于强制猥亵罪的加重情节——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明显重于一般情形。该规定旨在强调:在公共场所实施此类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人身权益,也会扰乱公共秩序、削弱公众安全感,社会危害性更大。 然而,现实生活场景日益多样,“公共场所”的法律表述与具体空间形态之间的落差逐渐显现。现行司法解释虽列举车站、码头、街道等典型场所,但对KTV包房、饭店包厢、酒吧包间等相对封闭的消费空间,仍缺乏统一明确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因此争议较多。 二、原因:空间属性的双重性导致认定分歧 从法理上看,“公共场所”的关键在于“不特定人员可以自由进入、使用”。按照此标准,商场、广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对公众开放的空间,通常不存在争议。 但包厢类消费空间更为复杂:对外营业时具有开放性,任何人付费即可进入;而当特定消费者预订并进入后,空间又会转为相对封闭的临时私人区域,非涉及的人员难以随意进出。这种“对外开放、对内封闭”的特征,使其难以直接套用既有定义。 三、影响:司法判决逐步形成相对一致的裁判倾向 从近年的案例看,多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逐渐形成较为一致的思路。 湖北省一案中,被告人沈某某在烧烤清吧包厢内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法院认为,顾客进入包厢消费后,该包厢在案发时属于封闭的临时私人空间,不具备不特定人员可自由进出的特征,因而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最终以普通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未适用加重情节。 吉林省另案中,两名被告人在酒吧包间内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法院同样认定,包间在相关人员进入后主要供特定人员使用,缺乏对不特定多数人公开、可随意进出的属性,具有一定私密性和隐蔽性,不构成“公共场所”强制猥亵。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十个月。 这些判决显示,司法机关在认定“公共场所”时,更看重案发时空间的实际使用状态,而不是仅以“对外营业”这一属性作判断。 四、对策:“当众”认定同样需要严格把握标准 除“公共场所”外,“当众”也是适用加重情节的必要条件。结合刑法规定及审判惯例,“众”一般理解为三人或三人以上。也就是说,若案发时除行为人与被害人之外,在场人数不足三人,通常不应认定为“当众”。 上海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被告人徐某某在书法教室内借上课之机对学生实施猥亵。尽管案发地点为校园教室,通常属于公共场所,但法院在审查是否“当众”时,仍需结合案发时实际在场人数判断,不能仅凭地点性质直接适用加重情节。该案提示:即便发生在典型公共场所,如在场人数不符合标准,加重情节同样不成立。 五、前景:立法层面有必要更细化认定标准 随着消费形态演变,更多“半封闭”空间不断出现,现行规则对“公共场所”的界定已难完全覆盖现实需要。从长远看,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完善,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区分场所对外开放性与案发时的实际封闭状态,在保护被害人权益与坚持罪刑法定之间实现更精准的平衡。 同时,辩护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围绕案发空间的实际使用状态、人员进出的特定性以及在场人数等关键事实展开举证与论证,以证据为基础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认定,不只是法律适用的细节问题,也直接影响公众安全感与司法公信力。只有把边界划清、把标准统一、把治理前置,才能确保从重处罚真正落到应惩之恶,也让每一个可能被忽视的求助信号得到及时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