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推行“三大体系”落实“五大举措”全力守护一江碧水

问题——入河排污口是岸上污染进入水体的“最后一道关口”;随着城镇化推进、产业集聚和农业面源污染叠加,排污口数量多、类型杂、分布广,一些排口仍存在底数不清、权责不明、监管不均、雨污混排等隐患。管理不到位时,污染物可能直接进入河湖,影响断面水质稳定达标;在枯水期、水动力较弱的情况下,风险还可能被放大。 原因——从治理实践看,入河排污口往往牵涉排污单位、排水管网、园区以及污水处理设施等多个环节,跨部门、跨区域特征明显。支流沟渠和小微排口点多面广,排查认定、溯源整治对技术手段和制度支撑要求更高;汛期雨洪冲刷、合流制溢流等季节性因素,也容易带来阶段性直排或超标排放。要把阶段性成效转化为长期稳定机制,亟需以制度方式把责任链条和监管流程固定下来。 影响——“十四五”以来,湖南以“一江一湖四水”为主战场推进碧水保卫战和系统治理,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监测显示,全省147个国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连续四年稳定在98.6%,劣Ⅴ类水体清零;“一江四水”干流连续6年保持Ⅱ类及以上水质;洞庭湖总磷浓度较2020年下降11.7%。水生态恢复更加明显,监测到土著鱼类174种,洞庭湖越冬候鸟数量达47.41万只,江豚、麋鹿种群数量分别增长至194头、近400头。美丽河湖建设也形成示范,建成国家美丽河湖23条,其中5条入选国家优秀案例。这些成果表明,持续抓住排污口此关键环节,对巩固提升水质、保障长江中游生态安全具有基础意义。 对策——此次发布会介绍,《管理办法》立足治理需求和实践经验,围绕“构建三大体系、落实五项举措”,形成更可执行的制度框架。 一是以责任划分为核心,健全全过程监督管理责任体系。《管理办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的治污责任,同时压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以及住建、水利、农业农村、交通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形成协同治理。制度设计强调从受纳水体到排污口、从排污通道到排污单位的链条化管理,确保责任可追溯、问题能闭环。 二是以规范设置为抓手,优化分类审批与登记体系。对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实行设置审批;对其他入河排污口实行登记管理,并细化审批权限、程序流程和规范要求。通过“审批+登记”的差异化安排,既强化重点排口准入约束,也提高全量排口纳管覆盖,减少监管空白。 三是以精准高效为导向,构建分级监管体系。根据风险和影响程度,将排污口划分为重点、简化、一般监管排口,明确日常监测频次、规范化建设和智能化监管要求,引导监管资源向重点领域倾斜,实现从“平均用力”向“精准用力”转变。 围绕落地执行,《管理办法》深入明确五项关键举措:其一,深化排查整治,要求全面摸清底数,建立问题排污口清单并动态更新,按“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分类分批推进;其二,强化以测促管,压实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义务,发现异常要加密监测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监测并将结果直接用于监管执法;其三,严格监督执法,将排污口检查纳入河长巡河和年度执法计划,依托投诉举报、监测数据等开展靶向执法;其四,加强特殊时段管控,枯水期依法制定限排、停排方案,汛期前开展隐患排查和设施清淤疏通,防止汛期污水直排;其五,鼓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动治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形成共治合力。 前景——从治理进程看,湖南自2021年起连续五年将入河排污口监管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夏季攻势”重点任务和年度考核,并通过总河长令推进“一口一档”和重点河湖整治攻坚。“十四五”期间,全省累计完成16个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排查,查实1.1万余个入河排污口,基本实现监测溯源、分类整治;目前全域排查仍在推进,新排查支流及其他流域排污口1.4万余个。展望“十五五”,在制度约束、分级监管和数字化监测支撑下,排污口整治将更强调分类施策、推进,重点由“清存量”转向“控增量、提质量”,以更低成本实现更稳定的水质达标与生态改善。

守护一江碧水,关键在于把治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排口,把监管要求落细到每一道流程,把风险防控前移到每一个季节节点。《管理办法》的出台,既是对既有治理成效的制度化巩固,也为未来发展与生态承载能力预留空间。以更严格的标准、更精准的监管和更充分的公众参与,持续推动水环境质量稳定向好,才能让绿色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