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幼儿园虐童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张某因在担任幼儿园教师期间多次虐待幼儿,被法院认定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时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系辽宁省盘山县鹏程幼儿园学前班教师。
今年3月3日至3月21日期间,张某在履行教学职责过程中,多次对包括孟某某在内的8名幼儿实施恐吓、推搡、拍打、拖拽、怼打等虐待行为。
案发当日,受害幼儿孟某某的母亲李某某在查看幼儿园监控录像时,发现张某存在拍打孟某某面部、推搡致其头部撞击墙面等暴力行为。
经医院诊断,孟某某头皮挫伤。
事件曝光后,引发社会各界对幼儿园安全管理和教师职业道德的深度反思。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被告人张某作为对幼儿负有看护职责的专业教育工作者,本应承担起保护幼儿身心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职业责任。
然而其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规范和看护职责要求,在长达近三周的时间内持续对多名年幼儿童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性质严重。
虽然张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取得部分被害人家长谅解,但法院综合考虑虐待行为的持续时间、受害对象的数量及年龄特征、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从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决定不予从轻判罚。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在判决中特别强调了从业禁止措施的适用。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针对张某的犯罪事实和预防再犯罪的现实需要,法院依法对其适用从业禁止,这意味着张某在刑满释放后的一定期限内,将被禁止从事教师、保育员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职业。
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树立了明确的司法导向。
此案折射出当前幼儿教育领域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一方面,部分幼教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缺失,法律意识淡薄,未能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另一方面,一些幼儿园在教师选聘、日常管理、监督考核等环节存在漏洞,未能建立起有效的预防和监管机制。
家长作为幼儿的第一监护人,也需要提高警惕,加强与幼儿的沟通交流,及时关注孩子的身心变化。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继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
教育主管部门也不断强化幼儿园规范管理,完善教师准入和退出机制。
此次判决再次向社会释放强烈信号:任何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教育工作者必须恪守职业底线,切实履行保护责任。
幼儿园的每一次课堂与照护,都关乎儿童最初的安全感与社会信任的根基。
对侵害未成年人行为依法惩处,是对受害者的回应,也是对社会的警示。
更重要的是,以个案为镜完善制度、压实责任、提升专业能力,让监管跑在风险前面,才能把“守护孩子”从口号落实为可执行、可检验的日常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