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外资项目设备进口税收政策如何衔接、如何落地执行、如何稳定预期,海关总署近日就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涉及的事项作出系统部署。根据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海关环节同步按新规组织实施。 问题:外资项目进口设备政策仍需更清晰、更可预期的操作口径。外商投资项目建设和扩产过程中——常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和备件等。若政策边界不清、项目认定口径不统一,企业在申报、享惠和审查环节容易出现理解偏差,影响项目进度与成本测算。尤其在新旧目录切换期间,已批项目、在建项目和新增项目如何适用政策,需要明确的过渡规则,避免出现政策空档或重复适用。 原因:以制度化安排提升政策可执行性,优化外资营商环境。我国持续通过产业政策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现代服务、绿色低碳等领域,并支持中西部等具备比较优势地区承接项目。目录作为鼓励外资的重要工具,既要体现产业导向,也要在海关、税务、商务等环节形成可落地的流程闭环。本次公告强调“可操作”,对税收优惠适用、单证管理、条目编码、项目性质以及过渡期安排作出细化规定,意在提升透明度、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增强外资对中国市场的长期预期。 影响:政策红利更精准释放,稳外资与产业升级形成合力。公告明确,自2026年2月1日起,对属于目录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含增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等,在不涉及《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的前提下,可按现行进口设备税收政策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依法征收。该安排延续了鼓励类项目“减关税、促投资”的导向,同时以增值税照章征收体现税制规范与公平。对企业而言,设备进口成本和现金流压力有望下降,项目落地节奏更稳;对地方产业发展而言,有助于吸引符合目录导向的高质量项目,加快技术改造与产能升级。 对策:以标准化单证和编码体系提升执行一致性,推动政策落地。公告同步明确主管部门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初始报告、变更报告回执等文件时,产业政策条目代码和项目性质的填写规则。其中,“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条目代码由“AC+三位数字”组成,“中西部等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条目代码由“HB+四位数字”组成,并对不同目录对应的项目性质类别作出区分。上述规则有助于实现“目录条目—项目属性—海关审核”的准确匹配,减少因填报码或选性质不一致造成的反复补正,提高通关审核效率。企业也应提前对照目录条目梳理项目归类,完善合同、设备清单、技术随附文件等材料准备,确保申报信息与主管部门出具文件一致,降低合规风险。 前景:政策衔接更平稳,释放稳定预期与结构优化信号。针对新旧目录交替,公告明确过渡安排:一上,2026年2月1日前已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如符合2025年版目录并取得相应确认或回执,可按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另一方面,如项目仍符合2022年版目录但未纳入2025年版目录,在2027年2月1日前取得按2022年版目录出具的相关文件,仍可按规定办理。同时,对不属于2022年版目录但属于2025年版目录的在建项目,进口自用设备等可按新规享受优惠,但已征税进口的税款不予退还,以明确政策适用的时间边界和稳定性。整体来看,这套安排在保持鼓励导向的同时兼顾连续性与可预期性,有助于引导外资投向更契合高质量发展方向的领域,并为中西部等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完善产业链配套带来新机遇。
新版产业目录的实施,体现我国外资政策正向更精准、更高效的方向推进。面向新发展格局,这种兼顾稳定性与动态调整的制度设计,将为外资企业提供更明确的长期预期,也将助力完善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体制。未来,随着RCEP等自贸协定效应持续释放,中国市场的制度优势有望继续转化为国际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