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民营经济是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创新与产业升级的关键主体。
近年来,部分企业在市场准入、公共资源交易、融资服务、账款清欠等方面仍面临不同程度的“隐性壁垒”和制度性交易成本:有的招投标、政府采购环节存在以所有制形式设置门槛、以不合理业绩条件限制竞争等现象;中小企业融资“难、贵、慢”仍较突出;少数领域存在拖欠账款、履约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企业预期和投资信心。
在此背景下,以法规形式对规则进行明确、对责任进行固化,成为稳定预期、提振信心的重要抓手。
原因:上述难题的形成,既有市场运行中信息不对称、风险定价偏好等因素,也与部分领域规则不够清晰、执行标准不够统一、监督问责不够有力有关。
公共资源交易环节因资金体量大、规则链条长,容易出现“变相排除”“暗设门槛”;金融支持方面,民营企业资产结构与信用增进手段相对不足,导致融资更依赖抵押担保;账款支付方面,一旦缺乏刚性约束和可操作程序,企业维权成本上升,容易形成“拖欠惯性”。
要破解这些问题,既需要政策支持,更需要制度供给和法治化手段来强化约束、减少自由裁量空间。
影响:条例施行带来的直接影响,是为民营企业参与竞争提供更清晰、可预期的规则框架。
条例以列举方式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9类禁止行为,重点针对限定所有制形式、设置不合理业绩门槛等突出问题,使“哪些不能做”更加透明,有助于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对市场准入领域,条例重申并强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调负面清单之外各类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明确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置或变相设置准入障碍。
这些规定旨在从源头破除隐性壁垒,推动要素资源按市场规则流动,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
对策:围绕企业最为关注的融资问题,条例从拓宽渠道、助企增信、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等方面作出安排,提出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服务,合理提高对民营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首次贷款、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的支持力度,支持以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融资,提升金融服务可获得性与便利度。
此举既回应“融资难融资贵”,也引导金融供给与民营企业经营特征更匹配,通过完善信用增进和产品创新,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权益保护方面,条例将政府诚信履约与账款支付约束置于突出位置,强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支付民营企业款项作出明确规范,要求不得以人员变更、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拖延支付,并设置协商调解等程序安排。
通过压实履约责任、完善程序路径,有助于减少“回款不确定性”,改善企业现金流预期,增强民营企业扩大再投资的能力与意愿。
面向高质量发展导向,条例提出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投资创业,参与先进制造业强省建设,并细化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工作机制,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开放,引导民营企业融入全省重大战略布局。
与此同时,条例将“企业诉求接诉即办”“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等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推动政府服务从“被动审批”向“主动服务”转变,并要求建立畅通的政企沟通机制和政策跟踪评估制度,提升政策精准度与落地效率。
前景:从长远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条例以“可操作、可监督、可问责”的制度设计回应企业关切,为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更稳定的制度预期。
随着公平竞争规则进一步清晰、融资服务更趋适配、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不断完善,市场主体活力有望进一步释放,民营企业在制造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与服务供给中将获得更广阔空间。
下一步,关键在于加强配套细则、完善监督执法与信用约束,推动条例各项规定从“纸面”走向“地面”,让法治保障真正转化为企业发展信心和经济增长动能。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的出台,不仅是对民营经济的有力支持,更是深化市场化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步。
其成效如何,关键在于执行,唯有政府、企业、社会协同发力,才能真正释放政策红利,书写山东民营经济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