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违法所得认定新规 3月20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对外发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这是更规范市场监管部门执法行为的重要举措。该办法将于今年3月20日起正式施行,对于统一全国执法尺度、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违法所得认定是行政处罚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处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长期以来,在实际执法中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执法尺度差异大等问题,影响了市场监管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此次发布的办法通过明确具体的认定原则和方法,有针对性地解决了这些问题。 办法的核心在于确立了两大基本原则。其一是"禁止不法获益"原则,即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使违法当事人恢复至违法前的利益状态。其二是"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对主观过错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当事人没收全部涉及的款项,造成显失公平。这两大原则的确立,表明了既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又要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平衡理念。 在具体认定方法上,办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扣除。这包括违法生产中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商品购进价款等。同时,当事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缴纳的直接相关税款也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该规定充分考虑了市场主体的实际经营成本,使违法所得的认定更加科学合理。 为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办法明确由当事人在指定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等证据材料予以举证。这一做法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举证权,也提高了执法效率。当事人最清楚自身经营状况与成本构成,由其提交真实完整的证据材料,是认定合法必要支出最直接、高效的方式,既能确保违法所得计算的全面性与准确性,也能减少执法中的调查核实成本。 针对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办法作出了特殊规定。对于传销等严重违法行为,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活动的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实施该传销活动所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照当事人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严重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办法还创新性地规定了鼓励主动退赔的机制。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管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鼓励当事人主动退赔,从而降低相关主体的维权成本,有效解决事后退赔难的问题。这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放在重要位置。 对于不予处罚情形,办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再没收违法所得,但不免除当事人依法退赔的责任。这一规定既避免了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又确保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的出台,是完善法治体系的重要一步;新规实施后,市场监管执法将更加规范透明,有助于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未来,监管部门还需在实践中不断优化执法尺度,平衡惩戒违法与维护市场活力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