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不能当儿戏一签盖章就生效想反悔得先看看法律答应不答应

北京亦庄有套房子,把这事给闹了出来。2016年12月,范某把自己婚前的存款全拿出来,买了这房子,首付付了246万,剩下的贷款是他婚后的工资还的。当时两口子还口头说了,家里的开销大家各出一半。到了2017年8月,俩人离了婚,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里写了一句挺让人意外的话:把这套原本属于范某的房子归成夫妻共同财产,再把这套房赠与婚生子付某2,要求范某在孩子19岁前过户。离婚没多久,范某就反悔了,说房子是他婚前全款买的,过户前他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付某1听了心里不痛快,就把前夫告上了法庭,要求履行协议、立马过户。 法院审理的时候,首先确认了一件事:只要结婚还没离,工资和奖金就自动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范某用婚前的钱付首付,用婚后的工资还贷款,这中间既有他的个人出资,也有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而且《离婚协议》上白纸黑字写着“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这房子现在的归属就不受当初谁出钱的影响了,直接认定为共同财产。 范某想拿《合同法》里的“任意撤销权”说事被驳回了。理由主要有三条:这份协议不是单纯的赠与合同,而是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整体解决方案;协议里也没看出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另外贷款都还清了,过户的条件也都满足了,范某自己也明确表示不履行,法院觉得应该支持付某的要求。最终判决下来,范某得在期限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二审的时候法院维持原判。法官说这个案子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就得按之前的法律办。二审法官还确认了一点:不管是《说明》还是《离婚协议》,都没改变房子是共同共有的性质。范某主张要撤销赠与根本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范某还说自己现在经济困难,过户了就没房住了。二审法院指出这不是法定的理由,单纯经济状况变差不算数,而且协议里已经给他留了履行期限。所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件事给咱们提了个醒:离婚协议可不能随便写写。怎么出资的不一定就决定产权归谁;把东西写到离婚协议里当赠与给孩子以后就不能随便撤销了;过户时间最好写清楚点最好还写上逾期违约责任。一句话总结就是:离婚协议不能当儿戏一签盖章就生效想反悔得先看看法律答应不答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