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再次进入司法程序。根据一审判决书记载,2025年2月4日下午,被告人殷某在小区公共场所对年仅7岁的女童王某实施了猥亵行为。案发后,受害女童母亲尚女士迅速报警,殷某随即被警方刑事拘留。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殷某在小区3号楼前小花园内,以手抠摸被害人下体的方式进行猥亵,虽然女童喊叫拒绝后殷某停止了行为,但其违法犯罪事实已然成立。 在一审庭审中,被告人殷某对猥亵儿童罪名无异议,但就具体犯罪手段进行了翻供。殷某在侦查阶段曾两次供述用手抠被害人下体,但在法庭上改口否认,前后供述明显不一致。一审法院经综合分析在案证据,认定殷某确实实施了抠摸被害人下体的猥亵行为,其翻供行为属于避重就轻的表现。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多个从严因素:其一,殷某猥亵的是不满12周岁的儿童,依法应当从严惩处;其二,殷某曾因强奸罪、抢劫罪于2012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2月刑满释放,属于有前科的累犯,依法应当从严惩处;其三,殷某在公共场所当众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基于上述因素,一审法院最终判处殷某有期徒刑两年。 然而,一审判决宣布后,当地检察机关认为量刑明显过轻,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从严惩处的法律要求,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受害女童的代理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在二审庭审中指出,一审量刑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前科背景不相适应,应当依法改判。控辩双方围绕一审量刑是否正确展开了充分的法庭辩论。 从案件背景看,被告人殷某的犯罪经历令人警惕。其在2012年因强奸、抢劫罪被判刑四年,2016年刑满释放后仅仅十年不到,就再次因猥亵儿童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反映出对前科人员的后续管理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前科人员的再犯问题不仅关系到个案的公正处理,更涉及到整个社会的安全防范体系建设。 受害女童所遭受的创伤同样值得关注。据其母亲尚女士介绍,原本性格开朗外向的女儿在遭受侵害后,心理状态发生了明显变化。她变得封闭内向,不再愿意主动与同龄人交往,在学校对异性同学充满警惕,甚至出现了夜间惊梦、哭闹等心理应激反应。这充分说明,看似短暂的猥亵行为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创伤是深远而持久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护不仅需要法律的严厉制裁,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心理救助体系完善。 当前,二审法院未当庭宣判,这表明合议庭对案件的量刑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评议。二审法院需要在充分尊重一审查明事实基础上,重点审查一审量刑是否适当,是否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前科情况、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要求。
保护未成年人安全是文明社会的底线。对侵害儿童的行为,既要依法严惩,也要完善制度保护受害者。只有构建更安全的社会环境,才能让孩子们健康成长,让公众对公平正义充满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