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有个买卖牵涉好几个税率,按照主要业务来定该用哪一个,那该咋弄?大家都知道《增值税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说了,遇到这种混合销售的活儿,就得看主要业务是啥。《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还把这点细化了,可怎么才叫“主要业务”?有什么道道没?或者干脆举几个具体例子来照着做?答案是这样的: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混合销售里的主要业务就是那个占大头、体现买卖真意和目的的活计。附属业务就是陪衬,得靠着主要业务才能存在。 第一点,看看买卖的实质和目的。琢磨琢磨客户心里最想要啥,满足这点的就是主活儿。好比说人家买空调,他要的就是那台设备,卖空调肯定是最主要的事儿。 第二点,得看谁是主体谁是附属。附属业务就是帮忙的,脱离不了主要业务自个儿干不了。比如买完空调还得安装,这就是为了让空调能用才做的事,肯定是跟卖空调绑在一块的。 来看看几个实务的例子: 第一个是卖定制家具还包运送。买家想买的是家具体验,送货到家是为了让东西到家而已,所以卖家具是主事儿,税率用13%,整体买卖都按13%算钱。 第二个是酒店住宿还送洗漱包。客人住酒店是图个睡觉舒坦,送洗漱用品是为了让住得更舒服,属于住宿的一部分补充。所以住宿才是大头儿,税率用6%,整笔生意都按6%来。 第三个是干建筑活儿还供材料。客户想盖房子就是最终目的,提供材料只是为了盖房子服务的必要条件。所以搞建筑才是主理人角色,税率给9%,整个工程都按9%来算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