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一位35岁的黄女士给她自己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50万元。因为家里有母亲得癌症的病史,黄女士在购买时特意把这个情况告诉了保险经纪人,经纪人还很热心地给她推荐了这款产品。可到了2025年1月,黄女士被诊断出患有肺腺癌后去申请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给拒了。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黄女士明知自己有肿瘤家族史却没说清楚,这就影响了他们的承保决定,所以他们不愿意给钱,还想把合同给解除了。 黄女士没办法只能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得支付50万的保险金,并且把保费退给黄女士。可是保险公司不服气,又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了上诉。这次庭审的关键问题在于,黄女士到底有没有违反如实告知的义务,还有保险公司拒赔解约合不合法。另外,保险公司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里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所以这个案子也符合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条件,保险公司就没资格拒绝理赔了。 北京金融法院审理后发现,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只需要对保险公司明确问到的问题负责。这个案子里电子投保单只问了有没有遗传性疾病,根本没单独问肿瘤家族史,合同里也没把肿瘤家族史算到遗传性疾病里面去。而且当时被上诉人已经把母亲得肿瘤的事告诉了保险经纪人,经纪人也没因为这个就拒绝承保。所以最后法院还是维持了一审的判决,让保险公司把50万理赔款给支付了,还把已经收的保费退还给了黄女士,这样才算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次事件给大家提了个醒: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的保险公司,在给客户推荐产品时一定要慎重;对于那些免责条款和限制责任的地方也必须向投保人讲清楚讲明白。大家都得知道,依法承担如实告知的义务是投保人的责任。数据显示在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里,大概七成都和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