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老龄化背景下,超龄劳动者数量上升,用工形态更趋多样,但一些岗位仍存在“只用工、不参保”“以一次性补偿代替长期保障”等做法;一旦发生事故,受伤者往往陷入“工伤能认定、待遇难持续”的困境:用人单位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否认劳动关系,劳动者则面临收入中断、后续康复与照护压力陡增等现实难题,争议集中在“工伤保障是否应随年龄终止”。 原因——制度层面,部分用人单位对超龄用工的法律责任认识不足,仍沿用“超龄即不构成劳动关系、无需承担完整工伤待遇”的旧观念;实践层面,超龄劳动者多集中在制造业、服务业等劳动强度较高、风险更集中的岗位,就业机会相对有限、议价能力偏弱,常在保障安排不明确的情况下上岗。同时,现行规则在劳动关系认定、社保缴纳与工伤待遇衔接上仍存在不同理解,导致各地、各案裁判尺度不一,争议随之被放大。 影响——本案中,廖女士于2023年入职江苏常州武进区一家机械企业从事一线操作,11月在操作压机时左前臂严重受伤并截肢,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五级。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其参加对应的保险,双方围绕“以一次性补偿了结,还是应提供长期保障”分歧明显。基层审理阶段沿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的思路,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部分费用,但未支持按月伤残津贴,导致救济水平与其伤残后的长期生活需求不相匹配。更值得关注的是,若将年龄作为绝对门槛,可能造成相同工伤事实在不同救济路径下补偿差距过大,不利于实现实质公平,也可能形成企业借“超龄用工”规避责任的激励,进而损害劳动者安全与社会治理秩序。 对策——常州中院二审围绕“权益保障与责任承担”两条主线,明确工伤保障具有基础性、兜底性属性,不能简单以年龄划线否定。法院兼顾政策导向与个案公平:一上,面对延迟退休等制度安排和劳动力结构变化,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仍应承担基本的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障责任;另一方面,若救济仅限于一次性项目,工伤救济与一般人身损害救济之间可能出现明显“救济落差”,有违公平正义。最终,二审撤销一审相关判项,改判用人单位自2024年6月28日起按月向廖女士支付本人工资70%的伤残津贴,即每月3500元,直至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止,以持续性给付稳定其基本生活预期,也促使用工方对风险成本形成长期约束。 从治理层面看,案件传递出明确信号:其一,用人单位不得以“未参保”或“超龄用工”为由规避法定责任,应完善招用审查、岗位风险告知、安全培训与防护措施,依法落实应承担的工伤待遇;其二,劳动者在签订用工协议、确认岗位与报酬时,应同步明确劳动保护与事故处置机制,必要时通过工伤认定、劳动争议处理等途径依法维权;其三,主管部门可结合地方用工实际,更细化超龄用工权利义务指引,推动裁判规则、执法标准与社会保险政策更好衔接,减少“同案不同判”和权利落空。 前景——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推进与劳动力供给结构变化,超龄劳动者继续工作的需求将长期存在。司法以裁判回应新型用工现实,有助于推动规则从形式认定走向实质保护,促使企业把“安全与保障”纳入成本核算,倒逼规范用工与风险预防。同时,统一裁判尺度与完善制度衔接仍是关键:在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同时,通过明确责任边界、强化预防机制降低纠纷发生率,让“愿工作、能工作、工作得安全”成为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廖女士案件的二审改判——不仅回应了个案救济需求——也对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作出更清晰的制度表达。它表明,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司法机关正尝试在既有法律框架内,通过更符合现实的解释与适用,向超龄劳动者提供更充分、可持续的保障。随着类似案例不断积累,裁判规则与配套制度有望深入衔接完善,为超龄劳动者提供更稳定的权益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