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是某软件公司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按照公司要求以个人身份信息在某短视频平台实名注册了一个短视频账号。该公司在这个账号里充值了几十万元用于推广。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这个账号内发布了800多条短视频,内容主要是经济、科技、人工智能等,小黄出镜的视频占比在30%左右。视频拍摄由小黄和其他公司人员协作完成,器材等由公司采购。 离职时,账号里还有一万余元的虚拟币没有使用。后来小黄擅自把登录手机号码换成了自己的,开始实际控制这个账号,并且使用里面的虚拟币,删除或隐藏了已经发布的800多条视频,还发布了新的内容。 这个账号粉丝数原本有126万,因为小黄的操作掉落到了不足百万。软件公司和小黄沟通无果后起诉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账号归属权、恢复已删除的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1、这个账号是小黄职务行为注册的,并且公司有物质性投入和贡献;2、小黄未经允许擅自使用虚拟币并删除视频;3、账号粉丝量下降超过20%,减少了二十几万。 法院判决这个账号归软件公司所有,小黄赔偿经济损失。 这个案件明确了侵害网络账号权益时的责任承担方式和经济损失认定标准:首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其次结合账号注册情况、使用情况、管理情况等来确定归属权。这个判决强调在尊重当事人约定的前提下依法认定归属权。 这类案件提醒人们要注意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问题。这次案件再次提醒我们要重视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 法官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在进行权属确认时要遵循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要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这样的裁判思路在这次案件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虽然小黄是名义上的注册人,但注册并经营管理这个账号是他的职务行为;并且关注这个账号的用户可以将这个账号与软件公司进行关联;该账号与小黄之间并没有形成较强的人身关联性。 所以法院最终认定涉案网络账号归属软件公司所有。 这次案件也明确了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时的责任承担方式:未经允许擅自使用账号内的虚拟币并删除或隐藏视频就会导致侵权行为发生。 此外法院还详细说明了如何认定经济损失:直接损失是小黄使用的虚拟币要按照原值赔偿;间接损失虽然没有明确标准但可以通过数据集合体现经济价值。 粉丝量降幅超过20%、减少二十几万就会导致影响力和传播力降低;占用期间导致无法进行经营活动也会影响预期收益。 根据这些因素法院酌定了相应间接经济损失。 总之这次案件重申了网络虚拟财产权属认定规则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侵害时的责任承担方式及经济损失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