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帮人却被索赔22万,这起闹剧最终在2025年3月迎来了转机。2月26日开庭前夜,郑女士为女儿做了决定,福建发生的“扶起老人”事件彻底告一段落。根据江苏法德东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尹心雨的分析,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赋予了法院独立审查权,但实际上认定书只是供法院参考的依据。如果后续能查清楚车速、车距等客观因素确实与老人受惊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就可以重新划分民事责任。 原来的故事是这样的:两名女生骑电动车转弯时看到老人骑单车摔倒,短暂犹豫后选择下车搀扶。然而,这善意的举动却让她们陷入了索赔风波。老人把责任归咎于“被吓到”,给女生们带来了总计22万余元的索赔压力。按照交警的说法,老人是因两次避让才摔倒的,第一次是为了躲开一辆白色轿车,第二次才是为了避让女生的电动车。因为未满16岁骑行、没有靠右行驶、转弯未让直行等问题,女生们被判定负有次责。 尽管开庭日期已定,但原告方还是在庭前申请了撤诉。在尹心雨看来,像女孩这样的骑行行为和老人的受惊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陈晓东作为执业律师也持相同观点。他表示,第二次避让电动车才是直接导致摔倒的原因。退休交警陈晓东分析认为,这属于典型的“危险原则”适用案例;另外,女孩电动车未靠右行驶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这起撤诉的案件再次让“好人法”成为了舆论焦点。专家呼吁要尽快完善“救助免责”条款,别让施救者因为害怕被讹而不敢伸出援手。同时,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尽量避免出现“好心办错事”的情况发生。毕竟在这次事件中,“老人”和“女孩”双方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案件虽以撤诉告终,但关于路权原则和危险原则的讨论还在继续。尹心雨指出,在本案中如何划分民事责任确实存在争议。如果查实了所有客观因素都与惊吓有关,法院就可以按照女孩、白色车辆(如有过错)和老人三方的过错比例来确定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