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经营投资领域“灰色操作”与责任虚化长期存 一段时间以来,部分中央企业在经营投资活动中仍存在重进度轻合规、重规模轻效益的倾向:有的用“惯例”替代制度,用流程掩盖实质;有的在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转包分包、违规挂靠等环节累积风险;还有的在重大事项上以“集体决策”为由弱化个人责任,甚至产生“离任即了”“退休上岸”的错误预期。上述问题不仅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也可能带来信誉受损、监管介入、经营秩序受扰等连锁影响,进而影响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企业高质量发展。 原因——外部环境变化与内部治理短板叠加 从深层看,主要有四上原因:一是经营环境更复杂,产业升级、科技创新与金融业务交织,业务链条拉长、交易结构更复杂,风险识别难度随之上升。二是部分企业内控建设跟不上业务扩张,风险评估、合规审查、授权管理等环节薄弱,“先推进、后补手续”的惯性仍难根除。三是责任边界不清带来的道德风险尚未彻底消除,一些案例中执行层压力更大、决策层责任落实不实,削弱制度刚性与治理效果。四是个别单位对“不良后果”的理解偏窄,把追责简单等同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忽视声誉、合规、监管及经营秩序等综合影响。 影响——追责标准更全面、责任链条更清晰、震慑效应更突出 国资委令第46号实施后,将从三个层面重塑央企经营投资的制度边界与行为预期。 其一,追责范围从“结果导向”延伸到“后果导向+过程约束”。办法将追责情形拓展至13个方面98种,覆盖经营投资全流程,既针对明显违规,也把隐性违规、擦边行为纳入约束。是否形成实际损失不再是唯一标准,只要造成不良后果,如影响企业信誉、引发监管关注、扰乱经营秩序等,同样可能触发追责。表达出的信号很明确:合规看实质,形式合规不能掩盖违规操作。 其二,责任认定更强调穿透式、精准化。办法明确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等类型,推动责任从末端向源头延伸、从单点向体系覆盖。对于集团与子企业、总部与基层之间的责任链条,新规强化穿透要求,子企业发生重大问题,对应的管理链条难以“置身事外”。同时,集体决策不再天然“免责”,只有会议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并形成可核验的书面记录,才可能作为免责或减责的重要依据,倒逼各层级在关键决策中敢表态、留记录、可追溯。 其三,终身问责与风险前置提升制度威慑。办法强化重大决策终身追责,离任、调岗、退休不等于责任自动消失。任期内签批的文件、推动的项目、形成的决策,都将接受更长周期的合规检验。,新规强调风险前置,对“或有损失”等可预见风险提高敏感度,明确发现风险后的报告与处置义务,对瞒报、漏报、拖延处置等行为从严处理。“先干再说、事后补救”的空间将被压缩,风险评估与合规审查必须前移到决策源头。 对策——从制度执行到能力建设,构建全链条合规闭环 面向新要求,企业合规治理需要同步升级,重点可从五上着力: 一是完善授权与决策机制。对重大投资、并购重组、金融业务、担保授信、工程分包等关键事项,继续细化权限边界和决策程序,推动授权清单化、流程标准化、资料完备化,确保依据充分、程序严密、记录可查。 二是强化重点领域穿透监管。围绕贸易业务真实性、资金闭环、合同条款合理性、关联交易合规性等关键点建立穿透核验机制;对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控股不控权、盲目多元化等高风险情形加强预警识别,建立负面清单与案例库,提高识别能力。 三是把风险评估嵌入业务流程。将合规审查、法律审核、财务测算、风控评估作为立项与签约的前置条件,形成“未评估不决策、未审查不签约、未预警不推进”的硬约束,减少“带病上马”。 四是健全尽职免责与容错纠错边界。在依法合规、程序完备、信息真实、论证充分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尽职标准,鼓励依规履职,避免“一追责就不作为”。同时加强对“明知故犯”“包装合规”的识别,做到宽严有度、奖惩分明。 五是加强合规文化与专业队伍建设。通过常态化培训、以案促改、岗位轮训等方式,提高一线人员对红线、底线与责任边界的理解;完善合规、法务、审计、风控协同机制,提升对复杂交易结构的专业把关能力。 前景——以更严规则推动更高质量发展 业内普遍认为,国资委令第46号的实施,既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制度安排,也是推动央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随着追责边界更清晰、责任链条更闭环、风险管理更前置,企业经营投资将从“经验驱动”转向“规则驱动”,从“结果纠偏”转向“全过程治理”。在此基础上,资本运作将更强调质量与效益,科技创新与金融业务等重点领域也将更注重合规稳健,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及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提供制度支撑。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国资委令第46号通过更严密的责任体系和更清晰的红线边界,推动央企把合规从“要求”变成“习惯”,把风控从“补救”变成“前置”。在终身问责与责任穿透的框架下,依法合规、审慎决策、留痕管理将成为央企经营投资的基本功,也将为守住国有资产安全底线、提升治理效能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