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8月1日发消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8月1日公布了一份新的司法解释,旨在把竞业限制这个工具规范得不能乱用。这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总共21条内容,9月1日开始正式生效。 由于民法典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把原来分散的4个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给清理合并了一下,专门在2021年推出了那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在北京的发布会上跟大伙儿解释说:“近两年像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社保这些方面的纠纷越来越多,想把劳动关系搞得和谐点挺难的,所以必须得把适用的法律标准统一起来。” 陈宜芳还提到,设立竞业限制制度本来就是为了防止恶性竞争,是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经营权和劳动者的择业权之间找个平衡。 这次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根本就不知道、没接触过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哪怕双方签了竞业限制的条款,这个条款也不算数。 另外,就算在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里面,条款里定的范围、地域还有期限这些东西也得跟劳动者实际知道、接触到的那些保密事项匹配得上。如果定得太宽太大了,超过部分就是无效的。 最后陈宜芳特别强调:《解释二》一方面定了个竞业限制不能乱用的调子;另一方面也说了,如果用人单位和员工签的那种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合法的,那用人单位就不用另外给钱作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