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三年财务造假触及退市红线 监管拟罚ST长药4100万元并追责中介机构

中国证监会日前对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造假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拟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罚款合计4100万元。

这起涉及连续三年系统性财务造假的案件,再次敲响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警钟。

据证监会调查认定,长江医药控股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存在严重财务造假行为。

该公司通过子公司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湖北新峰制药有限公司制作虚假入库单、出库单等方式,在未发生真实销售业务情况下确认收入,三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超过7.3亿元,虚增利润总额约1.6亿元。

财务造假的根源可追溯至该公司2020年的重大资产重组。

当年11月,长江医药控股通过现金收购方式获得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52.75%股权,实现从内燃机零部件制造向医药行业的转型。

收购过程中,长江星原实际控制人罗明等人对公司未来三年业绩作出承诺,为完成业绩对赌,相关人员铤而走险,通过虚构交易等手段粉饰财务数据。

此次财务造假案件影响范围广泛,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也对资本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据统计,长江医药控股现有股东超过万人,其中不少中小投资者因信任公司披露的虚假财务信息而遭受重大损失。

更为严重的是,该公司因连续三年财务造假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已表示将依法启动退市程序。

监管部门对此案的处理体现了对财务造假"零容忍"的坚决态度。

证监会不仅对公司处以1000万元罚款,还对包括实际控制人罗明在内的14名责任人员分别处以10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罚款。

其中,罗明因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负责相关业务的杨正辉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证监会还将对参与该案的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同步开展核查。

这一举措表明,监管部门正在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监督体系,不仅要严惩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也要追究未能勤勉尽责的中介机构责任,形成全链条监管格局。

从更深层次看,这起案件暴露出部分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控制缺陷。

企业在实施并购重组时,往往面临业绩承诺压力,一旦经营环境发生变化或预期目标难以实现,就可能诱发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

这提醒市场各方,必须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重组定价机制和业绩承诺约束机制。

对于受损投资者而言,法律途径仍然畅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也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

长药控股造假案再次暴露部分企业为追逐短期利益铤而走险的乱象。

根治这一顽疾,需完善事前监管机制、压实中介责任、畅通投资者救济渠道,方能筑牢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诚信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