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莫律:借款型诈骗和民间欺诈借贷的区别

北京莫律,作为行政诉讼与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在处理黄赌毒类治安及刑事案件方面经验丰富。专注于刑事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盗窃等罪名的辩护,他凭借精准的法律研判和扎实的辩护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你正在寻找可靠的法律帮助,不妨关注一下莫律吧! 借款型诈骗和民间欺诈借贷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前者属于刑事犯罪,而后者属于民事纠纷。我们可以从法律性质、主观目的、客观行为、资金使用、还款表现和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区分。 首先看一下法律性质。借款型诈骗触犯了刑法第266条,构成诈骗罪,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民间欺诈借贷则是民事合同纠纷,由民法典来调整,主要侵犯的是债权。 再看看主观目的。借款型诈骗者在借款时就没有打算还款,“借款”只是个幌子,目的就是骗取财物。而民间欺诈借贷者有真实的借款和还款意愿,他们欺骗是为了顺利借到钱。 在客观行为上也有所不同。借款型诈骗者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来达到让出借人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而民间欺诈借贷者可能会存在一些夸大或隐瞒,但并没有达到刑事诈骗的“根本性欺骗”。 在资金使用方面也有差异。借款型诈骗者将资金用于挥霍、赌博、吸毒、非法活动或者转移隐匿等方面。而民间欺诈借贷者则把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或生活周转等合理领域。 最后是还款态度和法律后果。借款型诈骗者在到期后拒绝沟通、失联逃跑、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都是常见的表现。他们可能还会以“再借款”或“拖延”等方式敷衍了事。 而民间欺诈借贷者在逾期后会主动沟通协商并提供担保和还款计划。他们积极创造条件并承认债务而不逃避责任。 其实在实务中判断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情形来初步认定诈骗行为:比如借款人资不抵债、没有稳定收入却还大额举债;伪造资产证明、重复抵押或者虚构项目骗取信任;资金到账后立即挥霍或赌博;得款后短期失联逃避责任;以及通过借新还旧导致债务滚雪球式扩大。 一句话总结就是:借款型诈骗是不想还、骗来的钱挥霍掉了然后跑掉了;而民间欺诈借贷是想还但没还,有点骗人,但钱用在正事儿上了还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