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委原副书记陈笑波受贿案一审宣判 获刑12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0日公开宣判了这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笑波在长达十七年的时间内,利用职务便利进行大规模受贿活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陈笑波曾先后担任海口市秀英区委书记、澄迈县委副书记和县长、屯昌县委书记、文昌市委书记等地方党政要职,最终升任海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

其职务变迁跨越多个市县,权力范围涉及土地规划、工程建设、人事任免等关键领域。

正是这些权力集中的岗位,为其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从2007年至2019年间,陈笑波利用担任各级职务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购置土地、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重要事项上提供帮助,并以此为交换条件,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

这些受贿行为并未因其调任至纪检监察部门而停止,反而延续至2024年,充分反映出其违法意识淡薄、贪欲不止的严重问题。

法院查证,陈笑波非法收受的财物总额折合人民币373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

这笔巨资的来源涉及多个企业和个人,反映出其权力被广泛滥用,影响范围极其广泛。

其中部分财物已被追缴,但长期的隐瞒和转移使得案件查处工作面临重大挑战。

值得注意的是,陈笑波曾担任纪检监察机构的副职。

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反腐败工作的专门机构,其工作人员应当成为廉洁自律的表率。

陈笑波身为纪检监察干部却沦为腐败分子,这种身份的反差更加凸显了其行为的严重性和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破坏性。

在量刑方面,法院综合考虑了多个因素。

一方面,陈笑波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严厉惩处。

另一方面,法院也注意到其在案件处理中的积极态度: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表现出真诚的认罪悔罪态度。

此外,陈笑波积极配合追赃工作,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上缴国库。

这些因素构成了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最终判处陈笑波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

这一判决既体现了对严重职务犯罪的严厉打击,也体现了对认罪悔罪态度的认可,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惩罚和教育功能。

庭审过程充分体现了司法公开和程序正当。

2025年10月23日的公开开庭审理中,检察机关出示了充分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有效的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意见。

陈笑波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充分保障了案件的透明度和公众的知情权。

这起案件的查处和宣判,再次彰显了我国反腐败工作的坚定决心和有效成果。

无论职务高低、权力大小,违法必究、腐败必惩的原则始终不变。

同时,案件也提醒纪检监察系统和各级党政干部,廉洁自律没有特殊身份,权力运行必须接受监督,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案件宣判再次表明,反腐败没有“休止符”,纪律和法律面前没有例外。

持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既要保持惩治高压态势,更要在制度建设、监督治理、作风养成上久久为功,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干部在约束中担当作为,才能以清朗政治生态护航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