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无锡有个顺风车的事儿,裴某开车撞车了,修车耽误时间,找全责方沈某要停运损失费,结果法院没给支持。这事儿主要是因为顺风车的性质不太好界定。顺风车现在很流行,大家都觉得方便,可一旦出了车祸,赔不赔停运损失就成了个大难题。其实不光是这次的案子,最近这类纠纷越来越多,反映出法律对这种新兴出行方式的定位还不够清楚。 法院判裴某败诉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这个条款说,只有搞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的经营性车辆才能主张停运损失。裴某虽然有网约车的证,可事故发生的时候他的车已经改成了非营运的性质,而且没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法院还解释了一下顺风车和网约车的区别:顺风车就是为了分摊成本,不是为了赚钱,没有那种职业性和连续性的特点,不符合法律里说的“经营性活动”。 最近这类交通事故多了起来,主张停运损失的案子也变多了。审理这类案子最麻烦的地方就是怎么看当时那辆车到底是用来跑业务的还是私人用的。要是标准不一样,法官判案的尺度就会有差别,老百姓心里也不服气。这次二审还是维持原判,说明法院在处理这些新出来的交通出行问题上态度很坚决,得按照法律来办事。 针对现在的问题,大家得想办法把制度完善一下。首先交通运输部门得把顺风车和网约车的界限划清楚,把运营资质、怎么收费、提供啥服务这些关键地方给明确了。司法部门也可以多发些典型案例或者审理指南来统一标准。平台方面也得加强审核车主的资质和法律风险提示。开顺风车的人自己也得搞懂车辆的性质和保险条款怎么写的。 以后城市的出行结构肯定还会变。顺风车这种共享出行的模式以后在公共交通体系里肯定会更重要。这就要求相关法律得跟上形势的变化。以后把立法界定好了、行业监管严格了、司法裁判统一了,才能弄清楚谁该负什么责任。这不仅能少打官司还能保护共享经济健康发展。 从这次判决能看出来司法机关特别看重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在交通出行这块儿创新挺多的地方发展是好事儿,但也得在法治框架里走才行。只有把权利义务关系搞明白了、把规则体系健全了,才能做到出行方便又保障了大家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