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说那高利转贷罪,这事儿在司法实践里头算是常见的金融犯罪了。到底这是违法还是犯罪,那界线可没那么好划清楚。咱得琢磨琢磨,怎么准确定义那个“套取”,“高利”到底高到什么标准,还有那“违法所得数额”该咋算,这些都挺让人头疼的。我是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太原分所的贾俊刚律师。 咱们先把法律条文理一理。这罪名在《刑法》第15条里头。主要就是为了收拾那些从银行或信托那儿套取贷款,再以比银行高的利率借给别人赚钱的人,主要就是维护国家的金融秩序。 说到构成要件,这就是个讲究。首先,犯罪主体得是那种从金融机构拿到钱的人,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都行。接着在客观表现上,这就得分两步走:先把钱“套取”出来,然后再以高利息“转贷”给别人。 那啥时候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了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出的规定,只要这违法所得超过10万块钱就构成犯罪了;或者说虽然没到10万,但两年里头因为这事儿被抓了两次以上又来干的,也得立案追究。 其实到了司法认定的时候,还是有很多让人挠头的问题的。比如主观故意这块儿就是个大难点。法律上说了,你得有那个“转贷牟利”的心思才行。 有时候人申请贷款的时候确实是有正经用途的,后来因为市场变了钱就闲下来了,为了不亏才想把钱转贷出去。这时候就得仔细看看他心里到底咋想的。 “高利”和“违法所得”的计算也是个关键。司法的规则挺明确的,只要转贷的利息比银行贷款利率高就算“高利”,不一定非得超过民间借贷那四倍的标准。 至于违法所得怎么算,通常就是转贷收来的利息减去你要还银行的利息的差额。要是当时说好的高利息还没到手呢,甚至案发的时候收来的利息都还不够还银行的贷款,这就会影响定不定罪了。 如果真没把这个差赚到手,或者赚到手的钱不够利息的话,有可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这样在判罚的时候就可以稍微轻一点。 这事儿不光关系到国家的金融稳定这么宏观的事儿,也跟我们市场上的买卖行为边界紧紧连在一起。现在融资环境那么复杂,借贷关系也多了去了。 贾俊刚律师平时经手了很多刑事和民商事的案子,特别是在处理经济犯罪方面很有眼力劲儿。他能给大家提供精准的法律界定还有管用的辩护策略,用专业知识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