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广西贵港市有个员工蓝某,他因为急事请假回家。那天中午下班的时候,蓝某骑着摩托车回家,结果在路上跟一辆客车撞了。交警说客车司机全责。2022年3月,蓝某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给了他工伤认定决定书,说这个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里的规定。可是用人单位不服气,觉得蓝某请假后回家不算下班途中,就把人社局告到了港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时发现,关键问题是请假离岗后回家的这段路算不算下班途中。法院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指出下班途中要符合四个条件:目的、时间、路线和往返地点。蓝某虽然请假了,但是离岗时间正好是正常下班点,回家也是日常生活必需的。请假只是改变了上班的状态,没改变回家的本质。而且事故发生在正常通勤时间内,路线也是常用的。 法院强调工伤保险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如果因为请假就不给保障,同样的路线因为不同的原因得到不一样的结果,这对劳动者不公平。一审判决后用人单位不服,又上诉到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觉得一审裁判正确,维持原判。 审判长在采访中说,认定下班途中要考虑目的、时间和路线这三点。劳动者请假只是暂时休息,没改变回家的属性。只要符合合理时间和路线,就应该算工伤。蓝某请假批准了这一点也很重要。用人单位如果规范考勤制度就能减少纠纷。 这个案子给大家一个信号:法院在工伤认定上要慎重一些。用人单位得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保险责任;劳动者要留好证据比如交通事故认定书、考勤记录等等。只有大家一起努力才能保护好劳动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