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社会治理与权利保障并重的背景下,一些危害性强的行为常常游走在既有罪名边缘:例如向公共场所投掷害虫、违规放生具有毒性或强攻击性的野生动物等,引发公众对“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追责”的疑问。争议的核心不在个案本身,而在于法律条文难以穷尽现实行为类型:一上社会期待有效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另一方面法治要求刑罚适用必须有明确依据,防止以“结果正义”之名突破规则边界。 原因——法律规范的制定需要论证和程序推进,天然存滞后;而社会行为演化加快,作案方式更隐蔽、跨领域特征更突出,使“新型危害”更容易落入法律空白或解释弹性地带。更关键的是,刑法属于公法,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不对等的关系,刑罚权具有强制性和惩罚性。一旦允许以模糊标准随意入罪,短期或许看似提升打击力度,长期却可能损害司法公信、削弱权利保障,甚至增加“选择性执法”的风险。因此,补漏洞不仅是为了让违法者受罚,也是“让权力受限”此现代法治命题的题中之义。 影响——若对漏洞处置不当,可能带来两类后果:其一,“有害行为无法评价”导致治理失灵,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与社会秩序面临现实风险,公众法治期待落空;其二,“以不确定方式入罪”打破规则预期,企业与公众难以判断边界,司法尺度不一加剧不安,最终反噬社会稳定。历史经验表明,用道德或经验直觉填补刑法空白,往往走向两端:要么以“情理”为由减轻处罚,导致同案不同判;要么以“风俗伦理”为名加重处罚,形成法外加刑。前者削弱法律权威,后者突破罪刑法定底线,均不利于治理现代化。 对策——专家观点认为,在现行法框架下,应以制度化方式补位,主要路径可概括为三上,并需守住边界。 第一,发挥社会伦理的辅助作用,但不得以道德直接创设罪名或加重处罚。司法裁量中,伦理评价可作为量刑情节或责任判断的参考,用于在主观恶性、行为背景、事后补救诸上作更细致判断。但若以道德替代法条、以“风气败坏”等抽象概念决定罪与非罪,标准易漂移,也与刑法明确性要求相冲突。 第二,审慎适用“兜底条款”,以“等价值性”限定解释范围。部分刑法条文使用“……等”表述,为应对危害形态变化预留空间,但解释应以危害性质、危险程度与侵害法益相当为前提,防止“万物皆可入罪”。以公共安全条款为例,能否纳入“等”项,应重点考察:是否具有与列举对象相当的现实危险性、是否足以引发重大损害、是否存在可预见的公共风险外溢。对危害性明显且与法条保护法益高度一致的行为,可在严格论证后纳入;对仅带来一般厌恶感或轻微影响的行为,不宜勉强套入刑法,以免刑罚泛化。 第三,严格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入罪,允许在有限范围内作有利解释。类推以“相似”替代“明确”,若用于扩大打击面,容易演变为“先认定其坏,再寻找条款”,违背罪刑法定。相对而言,在不改变犯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对行为人有利的解释或类推(如围绕从宽制度、责任能力、未遂中止等作有利判断),更符合刑法谦抑理念,有助于防止刑罚权不当扩张。但即便是有利解释,也应遵循法理与证据规则,避免以“通融”破坏统一尺度。 除司法路径外,立法层面的回应同样关键。面向公共安全、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等高风险领域,可通过专项评估、数据研判与案例归纳,及时梳理新型风险点,推动适度、精准的立法完善;对行政监管能够有效覆盖的事项,应优先强化行政执法与行业治理,形成“行政规范在前、刑法规制在后”的梯次结构,减少动辄入刑带来的治理成本与社会副作用。 前景——随着社会运行方式与风险结构加速变化,“法律能否跟上现实”将成为常态议题。更可行的方向,是在坚持罪刑法定与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形成“立法及时更新—司法统一尺度—执法协同治理—社会共治预防”的闭环。对公众而言,规则清晰、边界稳定,比一时重罚更能带来安全感;对治理体系而言,把刑罚权纳入制度约束,比扩大解释空间更能巩固法治基础。未来,围绕高风险行为的入罪标准、兜底条款的适用边界、跨部门治理的衔接机制,有望在实践推动下深入明晰和细化。
法治的力量,不仅在于惩治显而易见的犯罪,更在于面对争议与空白时仍能守住边界、保持克制。对“看似可钻空子”的行为,社会需要的是更细致的规则、更透明的论证和更可预期的治理路径。让法律跑赢风险,既要补齐制度短板,也要防止惩罚冲动突破底线,在秩序与权利之间找到经得起检验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