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腐剂超标a 食品公司被判赔36万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3月13日报道了这样一件事:在食品安全备受关注的背景下,由于防腐剂乙二胺四乙酸二钠超标,A食品公司遭受了巨大损失。面对退货和重罚,A公司将B食品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后,双方都不服并上诉到长沙中院,长沙中院维持原判。这一判决给生产企业敲响了警钟。 作为湖南宁乡市人民法院蓝月谷人民法庭的案子,记者黄能以及通讯员李思尘、邹晴进行了详细报道。这次案子中,A食品公司从B食品公司采购了多批次萝卜脯作为原料。B公司给了他们一份产品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不过很不巧,这个报告里竟然缺少了对乙二胺四乙酸二钠这种防腐剂的检测。A公司把这些原料拿去生产萝卜干,然后卖给了下游客户。没几天,下游客户抽检和A公司自检都发现了问题:多批次成品和原料里的防腐剂超标了。 因为产品不合格,A公司不但被下游退货,还按照合同重罚了一笔。经济损失不小。A公司把B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经过鉴定确认,B公司供应的5批次萝卜脯中防腐剂含量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法院核算出A公司的各项损失总共是45万余元。 法官认为,B公司作为卖货的一方没有给好东西,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构成了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B公司得承担主要违约责任。但A公司也有责任:作为专业加工企业,他们没在成品出厂前好好检验一下,没能阻断风险、防止损失扩大。 最后法院判决B公司承担80%的责任,赔偿A公司36万余元;剩下的20%由A自己负责。法官强调源头责任是绝对责任:食品生产者必须保证出厂产品100%合格;过程责任也是刚性义务:经营者不能因为上游提供了形式上的合格报告就放松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