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男子QQ传播淫秽视频被判刑八个月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维持原判

近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作出二审裁定,依法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该案再次警示社会各界,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面临法律制裁。

根据案件事实,被告人张某系吉林省榆树市人,现年36岁,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在长春某公司工作。

2025年7月,张某在家中通过QQ即时通讯工具,向孟某义、公某卫等人传播淫秽视频文件。

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张某传播的85部视频均属于淫秽物品。

同年7月22日,张某被刑事拘留,8月22日被依法逮捕。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法院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于2025年11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对其使用的iPhone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值得注意的是,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建议的八个月有期徒刑量刑方案表示认可。

然而,判决生效后,张某改口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对此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查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完全一致,所有证据均已在一审庭审中进行了举证和质证,二审法院经过核实予以确认。

关于张某提出的量刑过重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按照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进行处罚,量刑标准适当,符合法律规定。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张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反映出当前互联网领域违法犯罪的新特点。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即时通讯工具、社交平台等网络渠道传播违禁内容,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社会危害大。

这类犯罪不仅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污染了网络生态环境,还对社会风气造成了负面影响。

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严厉打击态度明确。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无论传播数量多少、通过何种渠道进行,只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传播85部淫秽视频,数量众多,情节确实严重,八个月的刑期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该案的终审裁定不仅维护了司法裁判的既判力,更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企图利用技术手段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在推进网络强国建设的进程中,司法机关通过个案裁判不断明晰行为规则边界,既为公民网络行为提供清晰指引,也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这起案件的处理结果,正是法治精神在网络时代的具体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