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菏泽交警部门查处的一起未成年人交通违法案件引发关注;这起事件不仅暴露出个别少年对交通法规的轻视,也折射出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教育中的薄弱之处。事件经过较为清楚。1月3日,菏泽交警直属二大队何楼中队查获未满18周岁的樊某驾驶无牌、无证电摩。按规定,民警责令其监护人到场接受处理,并依法扣留车辆。这本应成为一次警示教育,但樊某随后表现出对违法性质认识不足。 令人遗憾的是——樊某被查处后没有正视问题——反而产生侥幸心理。他将被查处的原因简单归结为“没车牌”,进而动起“装个号牌就能躲过去”的念头。认识偏差之下,他从一辆报废摩托车上拆下号牌,安装到自己的电摩上,自认为可以“顺利通行”。这种做法不仅违法,也暴露出其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意识不足。 1月11日,樊某驾驶套用号牌的电摩行至何楼交警中队执勤路口,试图验证自己的想法。执勤民警发现异常后依法核查,确认该号牌来自一辆已报废摩托车。樊某行为涉及使用他人车辆号牌、无证驾驶两项严重交通违法。 从法律层面看,樊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使用他人号牌的,将被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收缴涉案号牌。鉴于其未成年人身份,交警部门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再次要求其监护人到场,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 这起事件背后的问题值得反思。首先,樊某对交通法规的基本认知明显不足。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驾驶须取得相应驾驶证,并按规定登记注册、悬挂合法号牌。对这些常识的缺失,说明交通安全教育仍有短板。其次,家庭监管不到位是重要原因。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把日常教育和行为约束落到实处,而不是等到被查处后才介入。再次,部分未成年人存在侥幸心理、规则意识淡薄,需要通过更有针对性的教育引导及时纠正。 从更大范围看,该事件也反映出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管理中的共性挑战。随着电动摩托车等交通工具的普及,未成年人接触车辆的机会增多,但相应的法治教育、监管提醒并未完全跟上。一些未成年人对法规理解停留在表面,对违法后果认识不足,容易诱发违法行为,甚至带来安全风险。 菏泽交警部门的处置表明了依法管理与教育引导并重。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开展批评教育,并督促加强日常管理,既维护了法律权威,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
道路交通规则不是“可被试探的关卡”,而是守护生命的底线。未成年人交通违法看似偶发,却常暴露出认知不足、侥幸心理和监管缺位等问题。对这类行为既要依法处置、形成震慑,也要把教育和管理前移,把责任落到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环节,让法治与安全教育更具体、更有效,护航青少年平安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