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社会舆论往往聚焦罚款、停业、整改等行政手段。
然而,随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不断完善,部分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已超出一般行政管理范畴,必须进入刑事司法轨道。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在近日举行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主题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指出:对严重危害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凡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表态释放出清晰信号——安全生产领域的责任追究,不能止于“罚了就算”,更不能出现“以罚代刑”的侥幸空间。
问题层面,基层执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一个现实难点:面对违法情形复杂、证据链要求高、后果未显现等情况,如何准确把握“该移送就移送”的尺度。
一些案件表面上看仅是违规操作或管理漏洞,但一旦达到刑法规制的门槛,继续以行政处罚“一罚了之”,不仅削弱震慑效应,还可能导致风险继续累积,甚至错失把隐患消除在事故之前的窗口期。
尤其在高危行业领域,违法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往往存在滞后性,若只在事故发生后追责,治理成本和社会代价将显著上升。
原因方面,一是部分市场主体安全投入不足、制度执行走样,一些企业在成本压力和侥幸心理驱动下,对重大隐患“带病运行”,甚至明知存在风险仍组织生产经营作业。
二是行政治理与司法处置的衔接机制过去在一些环节不够细化,存在移送标准理解不一、证据固定不规范、程序衔接不顺畅等问题,导致个别案件在“移与不移”之间徘徊。
三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业性强、隐蔽性高,现场取证、风险评估、技术认定都对执法能力提出更高要求,需要制度工具和培训支撑,减少自由裁量的不确定性。
影响方面,推进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并非单纯加重处罚,而是通过构建从行政执法到刑事司法的完整责任链条,形成更具刚性的制度约束。
一方面,刑事追责具有更强的威慑力,可有效纠治“交罚款买平安”的错误认知,推动企业把安全责任真正落实到岗位、流程和投入上。
另一方面,执法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有助于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减少执法随意性,推动执法工作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延伸。
以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危险作业罪为例,法律强调对“明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违规作业、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规制,体现了治理逻辑从“结果导向”向“风险导向”升级:即便事故尚未发生,只要形成现实危险,也可能触碰刑事责任边界。
对策层面,湖南应急管理部门介绍,近年来已依法办理一批涉嫌危险作业罪案件,并推动形成“该罚就罚、该移就移”的共识。
为解决基层尺度不一问题,相关部门系统梳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正向衔接事项,形成清单化指引,对案件移送条件、证据固定要点、后续追责衔接等环节作出细化规范,着力防止“该移不移”和“以罚代刑”。
同时,通过案例指导、执法课件培训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现实危险”等关键要件的理解与适用,提升一线执法人员对复杂情形的识别能力与处置能力。
数据显示,2022年以来,湖南应急管理部门向司法机关移交多类涉嫌犯罪案件,涉及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以及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等领域,一批重大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受到刑事追究,释放出对高风险违法“零容忍”的治理导向。
前景研判上,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向好需要制度与执行双轮驱动。
从治理趋势看,随着风险防控理念深化与法治化水平提升,安全生产监管将更加注重关口前移、惩防并举。
一方面,行刑衔接机制持续完善,有望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的责任链条,推动从“要我安全”转向“我要安全”。
另一方面,仍需在跨部门协同、专业支撑和数字化取证等方面持续发力,提升风险研判和证据固化能力,确保移送精准、程序规范、打击有力。
同时,监管部门也将更加注重通过警示教育、行业治理和标准化建设,推动企业完善双重预防机制,减少重大隐患存量、遏制增量。
安全生产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湖南推动行刑衔接的实践表明,只有让法律“长牙”,才能真正形成震慑,促使企业和个人敬畏规则、落实责任。
未来,随着执法机制的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领域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将进一步提升,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安全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