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刚判了个案子,直接改判支持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把这起劳动争议给判了,因为徐某严重违反考勤制度被炒鱿鱼,他不服气,就要钱。这个案子从2021年12月开始,徐某入职江苏某公司当文员。到了2024年9月,公司给他发了个通知,说他老是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制度,合同就解除了。徐某不服气,就去劳动仲裁了。盐城市盐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先判了一下,说公司要给徐某九万多块钱的工资和补偿金。 用人单位不满意这个结果,就跑到法院去打官司。一审法院觉得公司规章制度没把迟到早退和旷工这类行为具体说明白,而且没让徐某申辩程序就直接把人辞了,还没证明规章制度是怎么民主定下来的。所以一审判决认为单位违法解除了合同,得赔钱给徐某。 等到二审的时候,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仔细看了看双方的合同、考勤管理制度和实际考勤记录。发现这家公司规章制度挺细的:上下班得打卡签到,迟到早退多少天算旷工半日或者一日都写得很清楚。徐某在职差不多32个月、809个工作日里没正常出勤或者没请假的天数加起来有571天。这意味着他超过70%的在岗时间都在缺勤。 法院觉得劳动者出勤是最基本的义务。徐某这么长时间大面积旷工严重影响公司运营秩序。单位规章制度明确具体,和他的行为直接挂钩。他是成年人了应该知道这些规定,所以过错明显。 二审法院觉得一审没好好看徐某违纪的严重性理解错了条款。用人单位依据合理规章制度处理严重违纪是合法的。关于工资部分采纳了调解时的意见:公司同意按合同补足18340元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差额。 这个终审判决传达了个意思:法律既保护劳动者又维护单位自主权。劳动合同得讲诚信原则,劳动者干活遵守规矩才是拿钱的前提。这次判决支持单位处理严重违纪行为有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也警示所有人得守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