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桩旅游消费纠纷引发关注。山东烟台消费者呼女士反映,参加北京跟团游后,旅行社返还380元退费时附加条件,要求其签署不再投诉、不再维权的承诺书,方可收取款项。该做法在业界引起讨论,也暴露出部分旅行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认识偏差。 事件缘起于一笔团购交易。今年1月,呼女士在短视频平台看到北京四天三晚跟团游,原价4999元,团购价为3099元。她随即下单,旅行社承诺额外赠送两晚住宿。行程定于2月14日至19日进行。根据事先沟通,旅行社承诺包含接送机、酒店住宿、三天午餐以及多个景区门票。此外,出发前双方还约定行程结束后返还260元,未安排送机则另补120元车费。 然而,整个旅程中呼女士体验到多处不符预期。承诺位于北京二三环的三星级一线商务酒店,实际被安排在四五环的廉价快捷酒店;预定的家庭房变成标准间,呼女士被迫自费升级;餐饮上,约定的每人50元标准变成十人一桌仅8菜一汤的简陋配置,荤菜稀缺,档次相差悬殊;自费项目上,导游推荐比合同价高90元的套餐,两者差异仅于缺少部分景点小交通。这些偏差逐项累积,消费者的实际获得与承诺服务产生明显落差。 问题的激化点出现在结算环节。按照事先约定,旅行社应返还260元,加上未安排送机的120元车费,共380元。这笔钱是旅行社自身的明确承诺,不属于额外索赔范畴。然而,2月19日行程结束后,旅行社工作人员却在转账前提出条件,要求呼女士回复"确认无误",并明确表示"游客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进行投诉或提出追诉,此情况说明自旅行社打款后生效"。将合法的退款与放弃投诉权利挂钩,这一做法在法律层面引发质疑。 呼女士向相应机构投诉,最终未能与旅行社达成一致。她列举的完整诉求包括:正常退还380元退费、400元房价升级费、360元餐标差价、400元自费项目差价、100元景点门票差价,以及20%团费赔偿,合计2414元。旅行社上则辩称,该公司已协商同意退还1200元,认为这一方案足以弥补消费者的不满。 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得到律师关注。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指出,旅行社的做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该条款明确禁止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规定,此类条款一律无效。 赵良善继续分析,本案中的380元退费系旅行社已明确承诺的款项,属消费者的合法财产权益。而投诉权、诉讼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不因任何合同条款或承诺而受限。旅行社将两者挂钩,实质上是在以消费者的合法财产权利为交换条件,强制消费者放弃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这在法律上既无依据,也无效力。 本案反映出旅游行业在消费纠纷处理上的普遍困扰与认识不足。部分旅行社将消费者的维权行为视为"麻烦",试图通过附加条件的方式换取"消停",本质上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消极态度。这类做法往往源于对有关法律的误解,或对自身违约责任的逃避心理。此外,消费者在面对大型交易纠纷时,往往面临信息不对称、维权成本高等实际困难,这进一步强化了个别经营者的侥幸心理。 当前,旅游行业已进入消费纠纷相对集中的阶段。在线旅游平台的普及、团购模式的推广,虽然降低了消费门槛,但也因价格竞争激烈导致部分旅行社降低服务标准以维持利润。在这一背景下,强化行业监管、规范退款流程、明确法律底线显得尤为重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旅行社的引导与约束,旅行社自身也应意识到,诚信经营、规范服务才是长期竞争力所在。
旅游服务的价值不仅在于行程安排,更在于承诺的兑现和纠纷的妥善处理。退费应是履约补救措施,而非限制权利的筹码。"不得投诉"条款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唯有坚持诚信经营、完善合同执行、明确责任划分,才能真正推动旅游市场规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