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泰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个实用新型专利在刚获得授权后不久,就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全部无效。原因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把一份外观设计专利当作“抵触申请”,认为其破坏了新颖性。泰宝公司不满这个决定,把复审委告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赢得了判决,要求重新审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给出的判决明确指出:外观设计专利不能构成“抵触申请”,只能视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新颖性。 法律条文规定只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才能作为抵触申请使用,外观设计专利无法满足这个条件。这是因为两者保护的对象不同,外观设计保护的是视觉效果,而实用新型保护的是技术方案。只有在保护对象重合时,才可能出现重复授权问题。 复审委误将一份外观设计作为抵触申请,主要是因为他们混淆了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之间的区别。现有技术是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而抵触申请是在申请日后才公开的技术。两者在时间上有明显差异。这次案件中的附件1晚于实用新型专利公开,因此只能视为现有技术,不能算作抵触申请。 进一步分析这个案件中的两个专利可以发现:附件1公开的是红外线遥控器的组件结构,而泰宝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红外线感应飞行器遥控器的卡扣结构。虽然两者都涉及遥控器,但它们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附件1没有提及飞行器和降落安全等相关内容,而泰宝公司的核心创新在于卡扣结构带来的可靠性提升。因此,虽然附图相似,但它们的技术方案并不重叠。 法院最终认定附件1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不能破坏泰宝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也不能作为抵触申请使用。这个判决给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划清了界限:外观可以用来否定新颖性,但不能作为抵触申请来阻止授权。 这个案件给所有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提供了一些重要的经验教训:首先要明确所涉及专利的保护对象是视觉效果还是技术方案;其次要注意区分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之间的时间界限;最后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时要清晰区分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这两种不同的评价方式。只有正确运用法律规定才能确保专利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