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废止部分行政法规 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问题导向下的法规清理 随着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现行行政法规中部分条款已与当前机构职能调整、管理需求变化不相适应。例如《风景名胜区条例》仍沿用"建设主管部门"等旧有表述,与2018年组建的林业草原部门职能存交叉;《城市绿化条例》中行政处罚程序条款亦需与现行法律体系保持一致。 系统性修订凸显三大重点 本次修订聚焦三大核心领域:一是机构名称更新,将涉及工商、建设等旧部门的21处表述统一调整为市场监管、林业草原等新职能部门;二是程序规范升级,在《河道管理条例》等法规中明确行政复议与诉讼衔接机制,强化执法规范性;三是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等2部滞后法规,消除制度冗余。 改革背后的深层逻辑 分析显示,此次调整是落实党的二十大"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部署的关键举措。通过法规"立改废",一上解决机构改革后权责划分问题,如将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能明确划归林业草原部门;另一方面对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删除"行政处分"等模糊表述,统一采用"依法给予处分"的标准化用语。 制度红利将持续释放 专家指出,此次修订不仅实现法规与机构改革的"物理整合",更推动政府治理的"化学反应"。以《道路运输条例》为例,将驾驶员年龄要求授权交通运输部动态调整,反映了制度设计的灵活性。据测算,有关调整将减少20%以上的行政审批交叉事项,为企业节省制度性交易成本。 前瞻:法治化进程再提速 观察人士认为,此次集中修法发出法治政府建设加速信号。按照国务院立法计划,2024年还将启动知识产权、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法规修订,预计到2027年形成与新发展格局相匹配的行政法规体系。

法治建设贵在与时俱进。对行政法规“该改则改、该废则废”,不仅是对机构改革成果的制度确认,也是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必由之路。以清理促统一、以规范促公正、以协同促高效,才能让制度供给更契合发展所需、民生所盼,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