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涉外纠纷增多与管辖依据不足并存 近年来,跨境供应链重组、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以及数字贸易、平台交易普及,推动涉外民商事纠纷数量上升。与此相伴,部分案件呈现“连接点不清、落点难找”的特点:被告境外无住所,合同签订地、履行地难以界定,标的物所在地因线上交付而模糊,侵权行为地因跨境网络传播而呈多点化。在一些涉及关键产业链、重要知识产权和重大投融资安排的争议中,如严格拘泥于传统管辖连接点,可能出现当事人难以在国内获得救济、权益保护与风险处置滞后的问题。 原因——传统规则与新型交易形态错位 长期以来,涉外民事纠纷对境外被告提起身份关系以外诉讼,通常围绕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代表机构住所地等连接因素确定管辖。这套规则清晰、可预期,但其前提是交易链条与法律事实具有相对明确的“物理坐标”。在数字化、网络化背景下,交易磋商可在线完成,履行可能通过数据、服务或平台规则实现,权利与利益流转跨越多个法域;同时,国际商事主体愈发重视通过管辖协议锁定争议解决地,司法需求从“能不能起诉”转向“如何更高效、可预期地解决”。 影响——规则更新事关开放格局与司法形象 管辖规则不仅决定案件由谁审,更影响裁判能否落地、权益能否兑现。管辖依据不足,可能导致救济路径受阻,增加企业维权成本与不确定性;管辖扩张过度,又可能引发国际争议与执行障碍,削弱跨境合作预期。更重要的是,涉外司法管辖的边界与方法,直接关乎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也关系我国在国际规则竞合中的制度供给与司法公信力。 对策——以“特定依据+兜底条款”构建稳健、审慎的管辖体系 2023年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特别规定作出完善,其中管辖制度成为重点。业内人士认为,新制度的要义在于形成“特定依据为主、兜底规则补充”的结构:一上,继续稳定适用传统连接点,保持规则的确定性与可预期性;另一方面,引入“适当联系”作为补充通道,回应现实中难以纳入传统连接点的争议类型,使当事人在与我国具有实质关联时能够获得司法救济。 在“适当联系”的把握上,对应的专家建议坚持综合判断、谨慎适用:既要看联系是否客观存在,也要看其必要性与适度性,避免以单一、偶发或弱联系轻率确立管辖。可纳入考量的因素包括纠纷类型及其所涉利益重心、合同磋商与履行的关键环节、主要法律事实发生地、相关权利登记或实施地、关联诉讼的集中管辖需求、财产线索及可执行性等。尤其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数据与平台服务、跨境并购投融资等新类型案件中,更需从交易实质出发,判断争议与我国的关联强度能否支撑我国法院行使管辖,并兼顾国际礼让与程序正当。 同时,围绕当事人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趋势,应继续强化对管辖协议效力、适用范围与争议解决条款解释规则的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商事主体对规则稳定性的信心。对于在线交易、电子签约、跨境交付等场景,还需推动证据规则、送达机制、临时措施与财产保全等配套制度协同发力,确保“能立案、能审理、能执行”。 前景——以高水平法治供给服务高水平开放 多方观点认为,随着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推进,涉外民商事管辖将更加注重“规则清晰与弹性应对”的统一:在可预期的框架内为新业态预留制度空间,通过典型案例、司法解释与裁判规则归纳,逐步形成对“适当联系”等原则性条款的可操作标准。同时,加强与国际通行规则的沟通衔接,提升跨境争议解决的便利度与公信力,为企业全球化经营提供更稳定的法治预期。
涉外民商事司法管辖制度的完善,是司法规则主动回应新交易形态的体现;“适当联系”规则的引入,弥补了传统管辖连接点在部分新型案件中的不足,也为防止管辖权滥用与满足现实需求之间提供了平衡。下一步,法院仍需在审判实践中准确理解并审慎运用新规则,结合个案细化标准、持续总结经验,并通过更有针对性的制度配套提升裁判的可执行性,以更稳定的法治预期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国际规则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