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转账分手后起争议:特殊金额多属赠与,但欠条确认债务仍须履行

近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恋爱期间转账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陈鹏与王欢因感情破裂分手后,就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产生分歧,最终对簿公堂。法院依法认定双方在派出所达成的还款协议有效,判决王欢归还陈鹏7800元。 据了解,陈鹏与王欢原为普通朋友,2024年底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陈鹏通过微信多次向王欢转账,金额多为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情感寓意的数字,累计转账7982元。然而这段感情仅维持半年左右。2025年6月,陈鹏发现王欢与其他异性交往密切,加之双方在生活习惯上存在分歧,沟通未果后选择分手。 分手后,陈鹏要求王欢归还恋爱期间的全部转账款项,遭到拒绝。双方因此产生激烈争执,最终报警求助。在派出所民警的见证和调解下,王欢向陈鹏出具书面欠条,承诺归还7800元,并约定2025年7月22日前全部还清。欠条中还特别注明双方此后互不干扰,陈鹏不得纠缠、威胁王欢及其家人朋友。 然而到了约定还款日期,王欢却改变态度,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她坚持认为这些转账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不应返还。陈鹏多次催要无果,遂将王欢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欢提出两点抗辩理由。其一,涉案转账发生在恋爱期间,属于男方的单方赠与行为,并非借贷关系,不应返还。其二,欠条是在遭受威胁、恐吓的情况下被迫书写,违背其真实意愿,应属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鹏转账的7982元中,大部分确为带有特殊情感寓意的金额,从转账性质看应认定为赠与。但关键在于,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在派出所民警在场的情况下,王欢主动出具欠条,明确承诺归还7800元。这个行为表明双方已就款项返还达成新的合意,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对王欢声称的受胁迫情形,法院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出具欠条时存在胁迫情况。派出所作为公权力机关,民警在场调解本身就是对双方权益的保护。在这种环境下达成的协议,应当认定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最终判决,王欢应按照欠条约定,归还陈鹏7800元。判决书指出,虽然恋爱期间的转账原本属于赠与性质,但双方在分手后通过协商达成新的约定,这一约定合法有效,应当履行。当事人不能以事后反悔为由拒绝履行已经作出的承诺。 这起案件折射出当前社会中恋爱期间经济往来引发纠纷的普遍性问题。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情侣间的经济往来更加频繁便捷,但也为分手后的财产纠纷埋下隐患。法律界人士指出,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认定较为复杂,需要结合转账金额、频率、用途以及双方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一般来说,日常小额转账、节日红包等通常被认定为赠与,不需返还;而大额转账特别是用于购房、购车等重大支出,则可能被认定为借贷或附条件赠与,分手后可要求返还。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虽然原始转账属于赠与性质,但双方事后达成的还款协议改变了法律关系的性质。这提醒公众,在处理感情纠纷时,一旦签署书面协议就应慎重对待,不能轻易反悔。同时也警示恋爱中的年轻人,应当理性看待感情中的经济往来,避免因一时冲动造成日后的法律纠纷。

感情中的馈赠与分手后的协商,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明晰权责;本案提醒我们,既要尊重情感,也要恪守诚信,才能让每一段关系善始善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