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李某与吕某某在QQ上认识,之后发展成恋人关系。在交往期间,吕某某多次要求李某提供裸体照片和视频,并保存了截图。2021年7月,双方分手。分手后,吕某某心生怨恨,从2021年8月到2023年6月,他把李某的裸照和视频发给了她的亲友、同学,还把这些私密信息发布在四个微信群里。这些微信群里的人数最少有300人,最多达到了500人。有的图片和视频旁边还写着“有谁认识这个垃圾”之类的侮辱性文字。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李某的人格尊严。甘肃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因此对吕某某提起公诉,指控他犯有侮辱罪。甘肃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某为了泄私愤,公然散布被害人的私密信息,并配上侮辱性文字。他传播范围广泛、主观恶意强,给被害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法院判决吕某某犯有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5件典型案例来打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这些案例涵盖了网络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常见的违法行为。其中吕某某侮辱案明确了网络侮辱行为“情节严重”的标准,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指导。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信息网络上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达到一定程度也将以侮辱罪定罪处罚。判断网络侮辱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应该综合考虑传播范围、行为手段和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来评价对被害人社会评价和人格尊严的损害程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共同发布指导意见强调了这个问题。这个判决进一步明确了网络侮辱罪的司法认定标准,划定了网络言论的法律红线。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公然侮辱他人、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