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今天的普法小助手,我要跟你们聊聊一件挺有意思的事。就在前阵子,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了一个案子,起因是有人捡到了人家的东西,却想狮子大开口。事情是这样的,李某把平板电脑弄丢了,物业帮忙查清楚了是同小区的王某捡到了。李某心里过意不去,就主动拿出300元钱感谢王某,想把东西要回来。可王某觉得这点钱太少了,死活不肯还。后来民警出面调解也没用,李某没办法就直接把王某告到了象山区人民法院。 奇怪的是,王某接到传票后却一声不吭,既不来开庭也不写答辩意见。法院一看他这架势,就把他这种行为当成了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大家是不是觉得这人挺不讲理?其实像这种纠纷啊,主要是因为有的人法律意识太淡薄了。有些人觉得“我捡的就是我的”,或者拿捡到的东西当筹码跟失主讨价还价。可法律规定不是这样的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捡到东西必须归还,除了保管费之外,你啥都不能要;只有人家专门贴了悬赏启事的那种情况下,你才可以按承诺拿报酬。 李某给的那300元只是个心意而已,并不是法定义务。王某用这个理由拒绝归还,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更深层来看啊,这也反映出有些人公德意识确实不咋地。把捡来的东西当牟利工具既违背公序良俗,搞不好还会违法。你看刑法里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就很明确:如果用不归还东西来要挟人家给钱,数额大了或者情节严重了就是犯法的行为。这次虽然没到判刑的地步,但性质已经很恶劣了。 法院审理之后发现王某偷偷把平板用了一年多呢!他们算了一笔账:结合这设备买的时候花多少钱加上这一年的损耗,最后判他赔偿李某经济损失3500元。 这个判决有好几层意思:第一是定了规矩。法院重新强调了捡到东西必须归还这个义务,也把保管费和索要报酬这两件事的界限划清楚了;第二是保护了财产权;第三是教育了大家。通过把法律评价和道德引导结合起来的判决书向大家传达了一个信号:诚信友善才是社会风尚。 咱们要想预防这类纠纷啊,就得多方面一起使劲:一方面得加强普法宣传,特别是要讲清楚《民法典》里关于物权保护和不当得利的规定;另一方面社区和物业也得赶紧建立起遗失物招领的机制;要是碰到有人拿捡来的东西勒索钱财或者不还东西的情况,警察叔叔也得及时介入警告一下。 以后这种纠纷肯定还会有啊!但咱们的法治建设越来越好了,大家权利意识也越来越强了。以后遇到这种事情就会越来越知道该怎么办:“拾金不昧光荣、挟物索酬可耻”,“把法律规定牢记在心、在行为中恪守权责边界”。只有大家都守规矩、讲诚信了,咱们的社会环境才能越来越和谐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