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当前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责任认定存一定“平均化”倾向,首要责任主体与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边界不够清晰;部分索赔请求与实际交易基础不匹配,影响裁判公正与市场预期稳定。 原因:一是司法实践中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核心责任主体的责任份额凸显不足,容易导致“首恶”责任被摊薄。二是中介机构责任认定缺乏更细致的衡量标准,对其核查义务履行程度、收费结构、专业能力等因素考虑不够。三是非公开发行在交易对象、信息披露安排和投资者属性诸上具有特殊性,部分二级市场投资者以定向增发信息作为索赔依据,逻辑上难以成立。四是部分机构投资者通过“明股实债”、差额补足等安排参与交易,本质上更接近风险自担的合格投资者,但在索赔中仍套用普通投资者保护规则。 影响:责任认定模糊且趋于平均化,可能导致民事赔偿责任外扩,削弱对实际控制人等核心责任主体的约束,同时加重中介机构合规压力,影响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对不合理索赔支持,也可能损害司法公信力,扰乱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基本市场规则。 对策:朱建弟建议,建立差异化责任认定机制,明确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作为虚假陈述“首恶”应承担更高赔偿比例。在内部追偿诉讼中,应以行为性质与主观动因为关键依据,理清各主体责任层级。对中介机构责任认定,除核查义务履行情况外,还应结合服务收费比例、专业能力水平等因素,形成更可操作的裁量标准。对非公开发行领域的虚假陈述索赔,应充分考虑交易标的差异与信息基础是否合理,对缺乏正当交易基础的诉求依法驳回。对未受行政处罚且不存在重大过错的中介机构,不宜轻率认定其民事赔偿责任;监管部门不予立案调查的结论可作为重要参考。对通过特殊协议安排参与交易的机构投资者,应重点审查其投资决策依据,对主要基于协议安排而非公开信息形成的索赔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前景:随着证券法治建设持续推进,民事赔偿制度将更强调在补偿实际损失与维护市场秩序之间取得平衡。通过统一裁判标准、落实同案同判、严格区分欺诈行为与正常投资风险,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民事赔偿制度的核心在于精准填补损害、维护市场公正,而不是将风险不加区分地分摊;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行,依赖清晰的规则边界和稳定的司法预期。完善虚假陈述赔偿制度,既要回应受损投资者的合理诉求,也要维护市场诚信生态。只有在严惩“首恶”和保护善意参与者之间把握好尺度,才能更好实现法律效果与市场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