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条例开始施行;该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为深港两地科技创新合作搭建起系统化的制度平台,也为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创新探索出新的路径。 河套合作区地处深港交界,独特的地理位置使其成为两地科技创新合作的天然纽带。长期以来,深港两地科研合作中面临制度差异、要素流动受限、管理机制不畅等现实障碍。科研人员往来不够便利,实验设备器材跨境流动存在壁垒,科研资金难以跨境使用,这些问题制约着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向纵深推进。此次条例的制定实施,正是针对这些痛点进行的制度性突破。 在管理体制层面,条例明确河套发展署作为园区管理机构,赋予其推动深港科技合作、科技体制机制创新、开发建设、产业发展等核心职能。值得关注的是,河套发展署被授权在市政府确定范围内制定园区规范性文件,并可实行灵活用人机制,聘用符合条件的香港居民担任工作人员。这种管理模式打破了传统行政管理框架,为深港合作提供了更加灵活高效的组织保障。 创新要素的自由流动是科技合作的基础。条例提出对河套深圳园区分步实施封闭管理,对特定海关监管区域实行"一线""二线"分线管理模式。这一制度设计借鉴了自由贸易区的成熟经验,为人员货物便捷流动创造了条件。国家移民管理局已配套推出针对性措施,为经常进出合作区的外籍工作人员在皇岗、福田口岸提供快捷通关便利,为受邀外籍人才提供口岸签证、多次签证、永久居留等申办便利。符合条件的内地人才可申办三年多次有效往来港澳人才签注,申请时免予提交人才证明。 在货物流动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出台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经"一线"进口的自用科研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举措大幅降低了科研成本,提升了科研效率。 科研合作的深化需要资金、项目、平台的全方位支撑。条例明确支持深港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共建联合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联合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更具突破性的是,条例允许符合条件的深圳财政科研资金跨境支持河套香港园区科研项目,国际化科研项目可采用港澳及国际科研管理规则。这打破了财政资金使用的地域限制,为深港科研合作增添了实质性动力。 园区还支持香港科学园深圳分园、河套香港青年创新创业谷运营发展,入驻的初创团队和企业可享受租金优惠和配套服务。深圳市共享平台科研仪器资源也将面向河套港澳机构开放,实现科研资源的共享共用。 法治环境优化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创新性地提出,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园区内注册的港资、澳资企业的,在符合法律基本原则和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可协议选择适用港澳法律解决合同纠纷,可协议选择港澳为仲裁地。这一"港资港法港仲裁"机制,为港澳企业提供了熟悉的法律环境,增强了其投资信心。 河套深圳园区的发展定位清晰:深港科技创新开放合作先导区、国际先进科技创新规则试验区、粤港澳大湾区中试转化集聚区。条例的实施为实现这一定位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了重要支撑。
立法的价值在于稳定预期、明晰边界、提升效率。《河套条例》的施行,为深港协同创新提供了更系统的制度支撑,也为大湾区以制度型开放塑造新优势提供了重要抓手。面向未来,在法治框架内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强化协同,才能把"一河两岸"的地理相邻转化为创新相融、产业相促的发展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