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两部门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 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随着新能源装机规模持续扩大,我国电源结构发生深刻变化,新能源已成为装机规模最大的电源类型。

新能源具有随机性、波动性特征,在提升清洁低碳供给的同时,也对电力系统的调节能力、顶峰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如何通过制度安排稳定调节性电源和储能等资源的预期,成为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保障安全可靠供电的关键一环。

问题:调节性资源价值体现不足、机制不统一等矛盾显现。

近年来,国家在“十四五”期间陆续建立煤电、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机制,部分地区也探索气电、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通过“顶峰时保供、平时为新能源让路”的制度设计,为系统安全运行提供支撑。

但在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背景下,现行机制在部分地区暴露出新情况:一些地区煤电利用小时数下降较快,既有容量电价标准对保供能力的支撑力度出现不足苗头;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机制在成本约束方面不够充分,可能影响项目科学布局与降本增效;各地对气电、新型储能容量电价的原则和口径不一,也不利于形成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原因:新能源占比提升叠加市场化进程加速,供需两侧均在重塑。

电力系统需要在满足可靠供电的前提下,提高对新能源的消纳能力。

与此同时,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推进,电能量价格更能反映短期供需,但调节性电源和储能承担的“随叫随到”“顶峰保障”价值,难以完全通过电能量市场回收。

若缺乏合理的容量补偿与价格机制,相关主体投资与运行的稳定预期不足,易造成保供能力建设与系统需求之间出现错配。

影响:机制优化有助于稳定保供底盘、促进公平竞争、引导资源合理配置。

通知提出的多项举措,旨在通过价格信号更准确反映不同技术对系统顶峰和可靠性的贡献。

一方面,各地可结合实际提高煤电容量电价标准,并可参照煤电建立气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利于在新能源出力低、负荷高的关键时段形成更坚实的顶峰保障。

另一方面,对近年新开工的抽水蓄能电站,按照弥补平均成本原则制定当地统一的容量电价,强化成本约束和效率导向,有助于推动项目因地制宜布局、提升经济性和运行效能。

更值得关注的是,通知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建立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并提出结合放电时长、顶峰时贡献等因素确定标准,这将推动储能从“能量搬运”向“系统调节资产”定位进一步明确,增强其在保供与消纳中的功能价值。

对策:以统一规则完善价格体系,衔接现货市场建立可靠容量补偿。

通知明确,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将有序建立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对机组可靠容量按顶峰能力依据统一原则补偿,公平反映不同机组对系统顶峰贡献。

这一安排有助于在市场化框架下形成“能量价格+容量补偿”的组合机制,使电能量市场反映短期供需,容量机制保障长期可靠性需求。

同时,通过统一原则减少地区间规则差异,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引导各类主体在同一尺度下比拼效率、技术与服务能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前景:在安全保供与低碳转型的双重目标下,容量机制将成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制度支撑。

业内普遍认为,随着新能源占比进一步提升,系统对灵活性和可靠性的需求将持续增长。

通过完善煤电、气电、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的容量电价安排,并与现货市场改革衔接,既能为调节性资源提供稳定合理的回收渠道,也能倒逼其提升顶峰能力、可靠性与成本控制水平。

有关方面表示,政策实施后对居民、农业用户电价水平没有影响,仍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对工商业用户而言,调节性电源通过电能量市场回收的成本下降、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的成本上升,“一升一降”形成对冲,整体购电成本影响不大。

随着配套规则细化落地,容量机制将更好服务于保供稳价、促进新能源消纳和电力市场健康运行。

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是适应新能源时代的必然选择。

随着新能源装机比重不断上升,调节性电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通过建立健全容量电价机制,既是对调节性电源价值的科学认可,也是推动电力系统向新型电力系统演进的重要制度安排。

这一改革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能源结构优化,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