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村规民约涉性别歧视被检方纠正 专家呼吁基层自治须严守法律底线

问题——村规民约“越界”现象不容忽视。

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本应在法治轨道上凝聚共识、规范行为、引导风尚。

然而,最高检公布的案例提示,一些地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仍存在“带病上岗”问题:个别条款将婚姻状况、户籍迁入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分配权益挂钩,导致外来嫁入妇女、离异再婚家庭在权益获得上被区别对待,进而引发多起争议和诉讼。

此类规定表面上强调“集体利益”或“管理需要”,实质上触碰了法律红线。

原因——法治意识不足与程序失范交织。

一方面,少数基层组织对“自治不等于自设规则”认识不够,把村规民约当作管理工具甚至惩戒手段,忽视其法律边界。

婚姻家庭领域的条款之所以多发,往往与传统观念、利益分配结构和户籍管理惯性有关,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容易形成对特定群体的排斥性规则。

另一方面,程序不规范也为违法条款进入文本提供了空间:有的由少数人起草拍板,缺少充分讨论;有的虽经表决,但信息公开不充分、参与度不足,导致“少数人意志”被包装为“多数人决定”。

同时,部分地区对村规民约缺乏前置审查和动态清理机制,条款出台后长期沿用,积累了隐患。

影响——损害群众权益,削弱治理公信力。

首先,违法村规直接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尤其容易在妇女权益、家庭成员身份认定和集体分配等关键领域制造不公平。

相关法律已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将婚姻变动作为排除成员资格或分配待遇的条件,既违背平等原则,也与保障婚姻自由的制度精神相悖。

其次,违法条款容易诱发矛盾纠纷,形成诉讼增量与基层信访压力,增加治理成本。

再次,部分村规以“处罚”“拆除”“收回”等方式自设权力,与行政处罚和土地承包相关法定权限相冲突,既可能引发执行风险,也会削弱基层组织依法办事的权威,影响乡村治理的稳定预期。

对策——把“合法性”作为硬杠杠,把“民主性”落到实处。

业内人士指出,村规民约的生命力在于群众认可,但前提必须是依法合规。

要从源头防止“带病条款”生成,应重点抓住三方面:其一,强化普法与规则意识。

通过常态化法治宣传、案例释法等方式,让村干部和村民明确底线:村规民约只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细化约定,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更不能成为排除权利、加重义务的工具。

其二,严格程序保障参与。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健全起草、征求意见、讨论表决、公开公示等环节,确保议题充分讨论、信息充分披露、过程可追溯,防止“少数人说了算”。

其三,完善审查与清理机制。

基层司法所、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村规民约开展合法性审核,重点审查涉及成员资格、分配权益、土地承包、处分处罚等敏感条款;对违法条款依法责令修改或废止,并建立定期评估、动态更新的清理制度,避免历史遗留问题长期存在。

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推动整改,也为纠偏提供了制度化路径,有助于形成监督合力。

前景——在法治框架内提升自治质量,释放治理效能。

随着乡村振兴深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利益分配更加多元,村规民约仍将是凝聚共识、移风易俗的重要工具。

可以预期,下一阶段基层治理将更加注重“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一方面,通过规范文本与程序,把可执行、可评估的规则立起来;另一方面,通过公开透明和民主协商,让村规民约真正成为群众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

对外来嫁入人员、离异再婚家庭等群体的权益保护,也将成为衡量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标尺。

依法修规、依规自治,才能让乡村秩序更稳、群众获得感更足。

村规民约是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载体,其生命力在于充分体现法治精神和民主精神的统一。

只有坚守法治底线、完善民主程序、强化司法审查,才能使村规民约真正成为推进基层自治、培育文明乡风的有力抓手,而不是沦为侵害村民权益的工具。

这既是对法治原则的坚守,也是对基层民主制度的完善,更是对广大村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新时代推进乡村振兴的背景下,这项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