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急难事项"小额快救"3天内办结

民政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针对当前社会救助工作中存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多项创新举措,旨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起到临时救助"兜底的再兜底"作用。 当前,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但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部分遭遇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急难情形的群众,因申请程序复杂、办理周期较长,难以及时获得救助。同时,一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虽然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因教育、医疗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基本生活仍面临严重困难。此外,部分群众即使获得低保、特困供养等基本救助,仍存在临时性、突发性的生活困难。这些问题的存在,反映出现有救助制度在覆盖面、时效性和精准性上还需进一步完善。 为解决这些问题,意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创新举措。首先是全面推行急难事项"小额快救"。对于因突发变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实施"小额快救",明确办理时限不超过3天。在救助标准上突出"小"字特征,最高档不超过当地一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过"小金额、免核对、快办理"的方式,大幅提升临时救助的时效性,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获得救助。此举措充分说明了制度设计中效率与公平的平衡考量。 其次是强化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托底作用。意见明确,对因教育、医疗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经公示后给予临时救助。这一规定填补了现有救助体系的空白,使这部分群体能够获得更加有力的保障,形成更加完整的梯度救助格局。 第三是发挥临时救助对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补充作用。意见提出,对于已获得低保、特困供养等基本救助,但仍面临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群众,可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同时,对于已认定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实施临时救助时可重点核实必需支出情况,一段时间内不再核查收入和财产。对于未参保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特殊群体,以及申请低保尚在审核期或资金未发放但急需救助的困难群众,也可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这些措施大幅简化了审核审批程序,提高了救助的可及性。 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标准确定机制是意见的另一重要内容。各地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合理制定临时救助标准,综合考虑遇困人数、持续时间、困难程度等因素,根据维持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所需费用分档确定。这一规定既保证了制度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又给予了地方充分的灵活性,有利于因地制宜推进制度实施。 临时救助制度作为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定位是解决城乡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在社会救助保障安全网中,临时救助发挥着最后一道防线作用。据统计,"十四五"期间,全国年均实施临时救助880多万人次,覆盖面广、受益群众众多。此次制度创新,将提升临时救助的制度效能,使更多困难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帮助。

此次临时救助制度调整说明了社会救助从被动受理向主动服务的转变。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背景下,如何平衡救助效率与公平、短期救济与长效保障,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这项关乎民生保障的制度创新,表明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