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钱塘区一小区业委会发布告示,因对物业公司拟派任的新任项目经理面试结果不合格,要求物业重新委派人选。这份看似平常的告示物业行业引起了不小的波澜,也成为业主参与小区治理的一个典型案例。 长期以来,物业经理的人选由物业公司单上决定,业主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该小区的做法打破了这种传统模式。据了解,该小区在去年进行物业招标时,中标物业公司在投标文件中主动承诺,更换项目负责人需经业委会面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这一承诺最终成为合同条款的重要内容,为业委会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业委会负责人表示,面试物业经理确实是合同约定的内容,虽然对不合格的具体原因未便透露,但这一决定是基于对小区管理质量的考量。事实上,类似的做法在杭州并非孤例。去年,城东某小区业委会曾向物业公司发函,声称不同意物业经理人选并要求限期变更;今年,北景园芳洲苑小区业委会也发函要求两个月内更换物业经理。这些案例表明,业主对项目经理人选的关注度在不断提高。 西湖区一小区业委会主任黄先生的经历颇具代表性。新物业接管后,业委会对派驻的40多岁项目经理进行了多次接触评估,普遍认为其办事不够靠谱,沟通效率低下。经过反馈,物业公司重新安排了一位具有旅游酒店行业背景的项目经理。这位新经理凭借出色的沟通能力、服务意识和管理能力,在该小区服务四年间赢得了业主的广泛认可。这个案例说明,一位称职的项目经理对小区治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业委会面试物业经理的做法也引发了杭州各小区业委会主任的热烈讨论,但观点并不一致。支持者认为,这标志着业主从被动维权向主动把关的转变,表明了对小区治理质量的重视。拱墅区某小区业委会主任指出,项目经理是小区日常管理中最关键的岗位,把好这道关口对小区治理至关重要。萧山一小区业委会虽未进行正式面试,但也会在物业经理人选问题上征求业委会意见,对不满意的人选提出更换要求。 然而,也有声音认为这种做法存在越权之嫌。持这一观点的人士认为,项目经理的派驻属于物业公司的内部人事管理,业委会虽有监督权,但直接面试并发出不合格公告,可能超越了业委会的权限范围。 对此,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伟伟进行了专业分析。他指出,通常情况下,物业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安排属于内部人事工作,业委会无权干涉。但如果业委会对物业负责人的选任有特别要求,并在选聘文件中明确体现,而物业公司也在投标时予以响应,那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由业委会考察项目经理的任用就具有了合法性。不过,物业公司也有权拒绝业委会的要求。从民法角度看,物业企业享有自主管理内部人力资源的法定权利,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职责是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但不具有直接的人事任免权。若物业企业不遵守约定,业委会只能主张其违约责任,而无权强制干涉。 这一事件的出现,反映了当代小区治理中业主参与度的提升和权利意识的觉醒。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和业主维权意识的增强,如何在业委会监督权和物业公司自主管理权之间找到平衡点,成为了一个重要课题。
这场关于项目经理资格的讨论,实质是对社区共治的探索。当业委会从"事后监督"转向"事前参与",既需要法律支撑,也考验各方智慧。在居住品质要求日益提高的今天,建立权责对等、合作共赢的新型物管关系,或将成为破解基层治理难题的关键。(完)